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优化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范围包含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 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的实施范围 对新增废气、废水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优化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范围包含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 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的实施范围 对新增废气、废水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

2023-03-20 15:55:59 6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优化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范围包含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 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的实施范围 对新增废气、废水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部分 建设项目,分类实施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措施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我局对本市现行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文件进行修订,并编制形成《关于优化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3月2日至3月31日。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电话:(021)23115651

传真:(021)63555908

电子邮箱:wjcai@sthj.shanghai.gov.cn

附:关于优化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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