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污水超标排放 公司环保负责人用自来水稀释总排口被抓!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行为,江西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收集整理了4起排污许可违法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吉安市新干县某新材料公司稀释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7月12日至13日,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报警督办单发现,该辖区某新材料公司外排废水在线数据显示:氨氮小时超标最高值达94.4mg/L;COD小时超标最高值达667.5mg/L,而后几小时后迅速降低至:氨氮7.6mg/L,COD 75.7mg/L的低排放范围。
随后新干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调取该公司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冯某多次将自来水管接入污水总排放口添加自来水对外排废水进行稀释处理。随后执法人员奔赴现场调查取证,对该企业污水总排放口和水质自动采样器2号留样瓶进行了采样。通过检测,留样废水与超标时段数据吻合。新干生态环境局利用非现场数据、视频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查实该公司通过稀释水污染物的形式掩饰超标排放的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停产整治,同时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细化标准,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为加大警示力度,同时依据省红黄牌警示管理暂行办法,将该公司列入黄牌警示管理。
启示意义:一是及时掌握报警信息和异常情况,根据线索开展精准执法,提高科技化、智能化环境执法水平。二是通过移送公安、停产整治、罚款、黄牌警示等多种形式进行惩戒,有效实施了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重拳出击。
环境部:稀释排放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308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紧急请示》(沪环保法〔2008〕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笔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原第七十五条现为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