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公开征求意见

《“十四五”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公开征求意见

2021-11-30 10:57:44 9

全康环保:水处理网获悉,11月16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十四五”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意见的公告,《规划》指出“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约230亿元。其中:污水管网新建与改造投资80亿元,污水处理厂新建与改扩建投资100亿元,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投资35亿元,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投资15亿元。详情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十四五”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意见的公告

为指导全省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编制了《“十四五”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并征求了省有关部门、16市政府的意见。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提出意见建议。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1号楼,邮政编码:230061,电话:0551-6260183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ahsfgwhzc@163.com。

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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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全省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通知》,编制本规划。本次规划范围包括全省区域内的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强化设施运行管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行水平显著提升。截至2020年底,全省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市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154座,污水日处理能力达964.45万立方米,其中:城市89座、污水日处理能力722.25万立方米,县城65座、污水日处理能力242.2万立方米。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76%,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6.03%。建制镇基本实现镇镇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或处理站)。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超额完成《“十三五”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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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也应看到,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还存在部分短板弱项,与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污水管网错接漏接、老旧破损问题依然存在,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不高、污水收集效能偏低,部分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规范处置,污水资源化利用程度不高,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偏小、处理工艺落后等。“十四五”时期是我省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未来我省将以建设高质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体系为目标,从增量建设为主转向系统提质增效与结构调整优化并重,统筹建设与运营、安全与发展,不断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体系化建设,有效改善我省城镇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效能为导向,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为抓手,统筹谋划、聚焦重点、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系统协调、安全高效、节能低碳”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新格局,实现污水处理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江淮美好家园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优化布局。根据各地“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布局,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加强规划引领和指导,推动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乡共建共享、健康发展。

系统协调,补齐短板。统筹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收集空白区、合流制溢流污染等短板,努力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厂网一体”“泥水并重”“建管并举”,污水处理厂运营“稳定安全”,进一步提升污水收集效能。

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全面完成排水管网检测工作,持续推进排水管网修复工作,重点建设和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加快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努力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

政府主导,加强监管。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全过程监管。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污水管网覆盖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或提高5个百分点;设市城市、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7%以上,建制镇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覆盖率达到75%且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生态环境需要。

到2025年底,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等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5%以上。

到2025年底,城市和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

到2035年底,全省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全覆盖,全面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再生利用率显著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安全、高效运营,全民共享绿色、生态、安全的城镇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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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建设任务

(一)推进城镇污水管网补短板

1.建设任务

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同步配套建设服务片区内的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空白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做到生活污水应收尽收。新建小区应按雨污分流的要求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网准确连接。加快老旧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水管网的排查与检测,推进雨污分流改造、破损管网修复、雨污混错接整改工作,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因地制宜采取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建污水配套管网2500公里,改造老旧管网1148公里,改造合流制管网552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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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要求

关于污水管网检测与改造。各地要全面完成市政排水管网排查与检测工作,摸清污水管网家底,推进合流制区域雨污分流改造、老旧管网改造与修复和雨污混错接整改。分流制排水系统应周期性开展错接混接漏接检查和整改,推进管网病害诊断与修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社区、企事业单位做好老旧小区和单位内部排水管网排查与检测工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完成错接混接漏接整改。

关于污水管网建设。新建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应采取分流制系统。管材优先采用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等管材。加快淘汰砖砌井,推广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

关于污水直排口治理。应开展旱天生活污水直排口的溯源检查与治理,从源头控制污水进入雨水管道。因地制宜采用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增设调蓄设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措施,降低合流制排水区域溢流污染。对近期不能实现雨污分流的合流制排口,在采取末端截污措施时,应考虑后续污水收集系统的输送能力和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施工降水和基坑排水应按有关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避免雨污混排。

关于片区系统化整治。进水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系统排查服务片区管网进水浓度降低的原因,制定并实施“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稳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关于建制镇管网建设。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应与污水处理厂(站)、农村改厕改浴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加快推进机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小区、农贸市场、旅馆、饭店、浴室、主要街道商铺、完成改厕农户的污水收集接管工作,做到污水应收尽收。

关于管网建设质量管控。加强管网施工全过程质量管控,严把管网建设质量关,严格规范管道验收和移交程序。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稳步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1.建设任务

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城镇社会经济发展的地方,应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新建城区配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覆盖。常住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可适度超前。建制镇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建设规模应按近期规划人口确定,综合考虑未来周边镇纳管因素,预留远期规划用地。因地制宜推进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减少合流制管网的溢流污染。“十四五”期间,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能力242万立方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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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要求

关于污水处理厂布局。各地应充分考量城镇人口规模、季节变化、空间布局、产业发展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及规模。人口密集、生活污水量大的地区应采用集中处理方式,人口少且分布相对分散、集中处理设施短期内难以覆盖的区域,因地制宜采取分散式处理、就近集中联建等方式,推广“生物+生态”污水处理技术。新建污水处理厂应结合当地污泥无害化处置方式,一并考虑污泥减量化处理方案。

关于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一级A排放标准,巢湖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4/2710)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其他地区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排放标准,不宜盲目提标。邻近居民区和环境敏感区的污水处理厂应对主要臭气排放工序采取加盖密闭和微负压收集臭气,并配套除臭设施。

关于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对于近期不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的合流制管网,可在排口末端增设污水快速净化设施,以解决合流制管网高水位低浓度问题,减少雨季溢流对受纳水体的污染。可根据不同进水水质和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选择相应处理工艺,如物理分离+生物处理、物理分离+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等工艺,实现可沉积颗粒物和漂浮物的高效去除,助力水体污染总量削减和水环境质量长效保持。

关于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镇污水处理厂(站)坚持“宜分散则分散、宜集中则集中”的原则,根据镇人口和区域规模、自然地理、交通条件、产业状况、排水现状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处理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工艺。日处理规模500吨以下的可采用一体化设备形式,500吨以上的采用构筑物形式。要以县域为单元,对现有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和工艺进行评估优化,结合近远期镇规划,将过于分散的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整合,提高污染削减的规模效应。对处理工艺落后、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站)实施提升改造。

(三)积极推动生活污水再生利用

1.建设任务

坚持“就近处理、循环利用”原则,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方向,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规划布局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推动再生水规模化利用。缺水城市新建城区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鼓励市政杂用、园林绿化用水、工业生产用水、景观用水及河道生态补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实施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提升工程,用于自然水体的补给及河湖湿地生态补水。“十四五”期间,新、扩建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79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

水质型缺水地区优先将污水处理厂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非常规水就近回补自然水体。资源型缺水地区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水的同时,鼓励将再生水作为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提升、水生态改善等需求,因地制宜探索通过人工湿地、深度净化工程等措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推进工业生产、园林绿化、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

(四)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1.建设任务

各地应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纳入本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能力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补齐处理处置能力缺口,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积极推广垃圾焚烧厂、水泥窑、砖厂协同焚烧处置污泥,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降低污泥填埋处置比重。城市、县城和建制镇污泥处置可统筹考虑。“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污泥(含水率80%的湿污泥)减量化处理规模不少于1610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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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要求

关于污泥协同焚烧。污水处理厂污泥采用协同焚烧是污泥无害化处置首选方案。采用协同处置污泥时,应充分利用当地或附近现有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厂、砖厂的生产能力,协同处置污泥。鼓励采用污泥和餐厨、厨余废弃物共建处理设施的方式,提升城市有机废弃物的综合处置水平。

关于污泥卫生填埋处置。采用垃圾填埋场协同处置污泥时,污水处理厂应配套设置污泥高干脱水装置,将污泥含水率降到60%以下。污泥用于垃圾填埋场覆盖土添加料时,污泥含水率应控制在45%以下。卫生填埋可作为其他协同处置设施故障或检修等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关于污泥资源化利用。污泥应在实现减量化、无害化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资源化利用。根据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和园林绿化需求,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污泥能量资源回收利用,推广协同焚烧处置污泥。

关于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规模小,产生的污泥可进行高干脱水干化后与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减少镇污水处理投资。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将污泥就地好氧发酵资源化利用。

四、运行与维护

(一)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构建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实现工程建设与运营效果的联动性考核。把运营能力和水平作为重要指标,纳入项目建设运营企业遴选标准。政府与企业签订项目协议时,要明确考核范围及考核指标,将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和污泥无害化处理率等核心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探索建立与进、出水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

(二)推行专业化运行维护

推动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一体化和市场化。鼓励中央和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的优势。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养实施主体,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建立立足本地、人员稳定的专业化队伍,完善常态化建设管养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行维护机制,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加强人才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鼓励居住小区及单位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

(三)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各地要建立完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体系,以县域为单元,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督。县域范围内的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可采用打捆招标方式统一实施。城市、县城周边的镇可通过以城带镇,将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地域相邻的镇,可共建共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鼓励采用“1+N”模式,建设一个镇区污水处理厂,通过管网延伸和泵站提升,同步收集处理周边生活污水。

(四)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以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或依托城市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功能,实现污水设施信息化管理。推动智慧水务建设,将城市排水户、排水干支管、泵站、污水处理厂、河湖水体等数据纳入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实施常态化监测和评估,保障污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约230亿元。其中:污水管网新建与改造投资80亿元,污水处理厂新建与改扩建投资100亿元,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投资35亿元,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投资15亿元。

(二)资金筹措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地方为主。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完成“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建设重点,积极争取中央内预算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和各类专项资金的支持。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一)评价范围与环境保护目标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各类建设项目分布全省各地,评价范围为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地。项目区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古迹等特殊保护对象。根据项目特点及周围环境调查,环境保护对象如下:

1.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巢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其他地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A 标准。

2.施工期的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保护建设区域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2 类标准。

3.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置,分别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CJ/T248-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泥质》CJ/T291-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249-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25031-2010等规范要求。

(二)规划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强化国土空间环境管控、推进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协调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持续优化区域发展与保护格局、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在污水处理设施选址时均需按照环保“三同时”要求,履行相关环评手续,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

(三)环境影响分析

1.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

(1)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施工期,频繁使用机动车运送原材料、设备和建筑机械设备以及临时采用柴油发电机供电,车辆及设备的运行会排放一定量的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以及未完全燃烧的碳氢化物等,同时产生扬尘污染大气环境。扬尘污染造成大气中总悬浮颗粒物值增高,根据类比资料,施工扬尘的起尘量与许多因素有关。影响起尘量的因素包括:基础开挖起尘量、施工渣土堆场起尘量、进出车辆夹带泥砂量、水泥搬运量、弃土外运装载起尘量以及起尘高度、采取的防护措施、空气湿度、风速等因素有关。

(2)对水环境的影响

施工期对水环境影响的主要污染源来自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等,主要污染物是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固体悬浮物、石油类等。

生活污水来源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的排放,施工废水主要来自地基、护坡开挖、钻孔产生的泥浆水,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运转的冷却和洗涤用水以及施工现场的清洗水,含有大量的泥砂、油污。

(3)对声环境的影响

施工期噪声主要来自施工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运输车辆噪声。施工机械噪声由施工机械所造成,如挖土机械、混泥土搅拌机等,多为点声源;施工作业噪声主要指一些零星的敲打声、装卸建材的撞击声、施工人员的吆喝声、拆装模板的撞击声等,多为瞬间噪声;运输车辆的噪声属于交通噪声。在这些噪声中对声环境影响最大的是施工机械噪声。

(4)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施工期的固废主要有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各种施工垃圾等。其中建筑垃圾主要有基坑开挖产生的弃土、建材损耗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包括砂土、石块、水泥、铁丝等杂物。

2.营运期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厂及污水提升泵站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固废、噪声对外界环境都有一定的影响。

(四)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1.大气污染防控对策和措施

(1)对施工现场进行科学管理,砂石料应统一堆放,水泥应设专门库房存放;减少搬运环节,搬运时轻举轻放,防止包装袋破裂。

(2)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墙)进行遮挡,并在建筑结构施工架外侧设置有效的防尘网或防尘布,减少施工扬尘扩散范围。

(3)对施工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对施工现场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送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5)装卸产生扬尘的物质、清理楼层及平整场地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6)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严禁产生抛撒滴漏现象;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做除泥除尘处理,严禁车轮带泥的车辆上路行驶。

(7)在风速五级以上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8)项目建设期间,对于临时堆场,须采取覆盖防尘布,且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防止风蚀。

(9)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对周边的居民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应在靠近居民的一侧加设 1.8 米以上的屏障,降低施工对外界环境的影响。

(10)清淤污泥时应随清随运,并采用密封的车辆运输,不在施工区域存放,能够有效减低,施工对居民的影响。

2.废水污染防控对策与措施

(1)在现场进行搅拌作业的,在搅拌机前设置沉淀池,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可以进行二次使用。对于不能二次使用的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在施工场地设置临时蓄水池,将开挖基础产生的地下排水收集储存,并回用于施工场地裸地和土方的洒水抑尘。

(3)在施工场地内的冲洗平台下方设置循环水池,将车辆冲洗产生的废水简单沉淀处理后再循环使用,以节约用水。

(4)工地厨房产生的废水有大量的动、植物油,在工地食堂附近设置隔油池,对食堂废水预处理后排入化粪池或达到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5)在施工现场配置无害化化粪池,处理施工人员产生的厕所粪便污水;或使用移动厕所,由专业公司处理。

3.噪声污染防控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高噪声设备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在考试期间、午休期间和夜间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夜杜绝施工噪声扰民。

(2)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施工场地的固定高噪声设备设在操作间,或搭建隔声棚、设置声屏障;施工场界采取围挡措施,施工车辆进出现场应减速,并减少鸣笛,要求场界噪声达标。

(3)加强监督管理。施工作业时间应避开居民休息时间,对确需在居民区连续施工的项目,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公告周围居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场地的现场监督检查。

4.土壤污染防控对策与措施

(1)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建筑垃圾按照业主指定地点堆放。施工中清除的污泥要随清随运,并采用密封的车辆运输,有效降低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5.水土保持措施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容易产生水土流失的作业主要包括建筑物基坑的开挖、回填施工,管道的开挖、回填施工,必要的取土、弃渣等施工。因此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区域为主体工程区、取土场区、弃土临时堆场区。项目施工时应采取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遮挡相结合的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水土流失。

(1)要建立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做好渣场和取土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实行集中取土、集中弃土方案,既减少破坏又相对易于防治。通过修建挡渣坝、护坡、护脚、护面、排水沟等工程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2)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应遵循“因地制宜,分区防治;统筹兼顾,注重生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与主体工程相衔接,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在项目施工中,注重控制地表扰动范围和表土保护,取土料宜取弃结合,弃土(渣)宜优先综合利用,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土场弃土。工程扰动区域植被恢复应按照生态要求,采用乡土树种,注重景观协调和自然生态修复。

(3)在整个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内进行水土保持监测。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扰动地表情况,取土(料)、弃土(渣)情况,水土流失程度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等。监测方法主要采用调查监测、定点观测,并与遥感监测相结合。

6.运行期污染防控对策与措施

(1)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污水提升泵站、污泥处置厂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2)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同时要求监测数据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实时上传。一旦水质不达标,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做出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3)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行过程中恶臭气体产生量较少,经空气稀释后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少。如果污水处理厂附件居住小区较多,应对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进行改造,增设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设施。

(4)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噪声源来自于水泵和风机等设备,属中低频稳态噪声。要加强高噪声设备及其隔声降噪设施的运行管理,及时维护,使其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要建设相关配套的污泥处置、存放场所,避免大量污泥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积极推广污泥处置的新工艺,实现污泥的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置,符合条件的生活污泥最终实现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

环境保护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国策,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污染防治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重点抓好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污水处理工程作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改善当地投资环境,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极其重要。

本规划通过合理布局、加强管理,有效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效率。实施后将大大解决省内污水收集及处理不平衡问题,改善全省水生态环境,提升水生态质量,丰富水文化底蕴,减少水生态损失。

在产生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同时,实施规划可能对大气、声、水、土壤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通过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后,其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

2.建议

规划项目实施时应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相关审批手续,确保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结合规划实施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拟定跟踪评价计划,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监测和调查规划实施对区域环境质量、生态功能、资源利用等的实际影响,以及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有效性。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按照《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要求,确保污水处理收费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十四五”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计划),科学确定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重点任务、建设时序和政府保障措施。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担负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的谋划和储备,制定滚动项目清单和年度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和合流制溢流污染快速净化设施建设用地应列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实。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用地保障机制,确保建设项目落地。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相关工作的联审联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

(二)拓宽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建立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建设资金,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三)强化技术支撑

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精细化综合设计、运行与管理模式,统筹考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从源头避免设计、建设不匹配问题。制定敏感区域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提出差别化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和管控措施。科学指导污泥处理处置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管和监督检查。强化施工和基坑排水等临时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许可管理,加强城市“小散乱”沿街商铺等的整治与治理。规范工业企业和园区排水管理,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废水进行排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严格工程监理,强化竣工验收把关,落实追责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规划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按照本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指导和监督,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积极推进项目的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将加强本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推动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附件:1.“十四五”全省城镇新建污水管网规模

2.“十四五”全省城镇污水管网改造规模

3.“十四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4.“十四五”全省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

5.“十四五”全省城镇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置规模

6.“十四五”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库

污水处理设备__全康环保QK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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