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印发!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厅字〔2021〕44号),切实抓好“十四五”时期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学习推广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以改善农民生活品质为根本目的,巩固拓展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美丽新疆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分类施策。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本地气候条件、水源条件、地形地貌、风俗文化、风土人情等,实事求是、自下而上、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做到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不搞形式主义,不形成新的债务,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统筹推进。树立系统观念,先规划后建设,以县域为单位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做到重点突破与综合整治、示范带动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与公共基础设施改善、乡村产业发展、乡风文明进步等互促互进。
坚持立足农村,突出乡土特色。遵循乡村发展规律,突出农村特点,注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不搞盲目攀比,防止大拆大建。力求农业农村联动、生产生活生态融合,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坚持问需于民,突出农民主体。充分体现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激发内生动力,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构建政府、市场主体、村集体、村民等多方共建共管格局。
坚持持续推进,突出健全机制。注重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相衔接,强化质量、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积小胜为大成。建管用并重,着力构建系统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
(三)行动目标
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0%左右,乱倒乱排得到管控;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有效治理,有条件的村庄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村庄基础设施布局逐步优化,村庄绿化、美化覆盖面不断扩大,村容村貌进一步提升;长效管护机制逐步建立,农民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意识明显增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20个示范引领县。到2025年,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大力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村庄绿化美化行动全面开展,村容村貌得到全面提升;充分分享农村人居环境带来的红利,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60%以上的村庄打造成为乡土特色、业兴民富、人文和谐的自治区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示范村。
38个稳步发展县。到2025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显著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扎实实施一批牵引性强、有利于生产消费“双升级”的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乡村面貌发生明显变化。
35个巩固提升县。到2025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得到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率达90%,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长效管护机制逐步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加大,村庄绿化美化行动深入开展,村容村貌提升,建成一批特色宜居村庄。
二、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
(四)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尊重农户意愿,坚持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因地制宜推行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户厕模式。改建户厕要做到“两有两化四防”(“两有”即有健全完善管用的运维机制、有合格厕屋,“两化”即粪污得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四防”即防渗漏、防冻、防臭、防蝇蛆),确保改一个成一个、用一个好一个。以农村人口较集中区域为重点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公共厕所,加快建设乡村景区旅游厕所,落实公共厕所管护责任,强化日常卫生保洁。(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住建厅、文旅厅、自然资源厅)
(五)建立健全农村改厕质量监管体制。建立一个机制(即首厕过关制,以首厕过关带动每厕过关),主推“4+N”模式(“4”是指三格式、双瓮式、下水道式水冲厕所和双坑池交替式卫生旱厕,“N”是指在4种主推模式基础上研发采用的适用技术和产品),落实“3+2”管理要求(“3”是指严把产品质量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2”是指鼓励开展农村改厕产品和工程质量“双保险”),加强服务指导,从改厕模式、工程质量、粪污处理利用、农户满意度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监管。(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科技厅、住建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六)加强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动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应为后期建设预留空间。积极推进农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逐步推动厕所粪污就地就农消纳、综合利用。(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三、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七)分类有序推进污水治理。加快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区域,从县域层面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治理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景区等地的村庄生活污水,因地制宜纳入城镇管网处理或集中处理、分散处理。以资源化利用、可持续治理为导向,选择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污水治理技术。(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科技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八)实施农村河湖综合整治。统筹农村河湖管控与生态治理保护,深入开展河湖监督检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严厉打击河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促进水质改善的长效运行维护机制。(牵头单位:水利厅;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四、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九)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因地制宜推广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统筹选用县市处理、片区处理、镇村处理等模式,努力实现每个县(市、区)具备无害化处置能力。新建或改建乡镇垃圾转运站,实现每个乡镇具备垃圾转运能力。建设或配置村庄垃圾收集房(点、站),实现自然村组全覆盖。全面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确保村村有保洁队伍。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和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监管,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牵头单位:住建厅;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持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可回收物通过资源化回收网络进行回收利用,易腐烂垃圾由农户自行还田或由村组集中堆肥处理,有毒有害垃圾单独贮存并规范处置,其他垃圾通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进行处理。扩大供销合作社等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服务覆盖面,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合作融合。探索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和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途径,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建立农药、残膜、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探索推行农村建筑垃圾就地利用、就地消纳方式。(牵头单位:住建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五、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十一)加快村内道路提档升级。实施农村公路畅通工程,推动“四好农村路”(“四好”即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通村组道路建设和农村老旧公路提质升级改造,打造内畅外联的乡村交通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实现路宅分家、路田分家,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洁化、绿化、美化行动,实现与美丽乡村深度融合发展,营造美丽宜人的农村交通出行环境。(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发改委)
(十二)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通过集约利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等方式扩大村庄公共空间。科学管控农村生产生活用火,加强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维护梳理,有条件的地方推动线路违规搭挂治理。健全村庄应急管理体系,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防汛、消防等救灾设施设备,畅通安全通道。整治农村户外广告,规范发布内容和设置行为。关注特殊人群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适老化改造。(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民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十三)持续推进乡村绿化美化。深入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突出保护乡村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古树名木等,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和修复。坚持因地制宜、量水而行、适地适树原则,围绕增绿提质,以“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绿化为主攻方向,大力推进村庄绿化。鼓励引导农民绿化庭院,栽植果蔬、花木,打造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的小景观、小花园、小果园、小菜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林草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十四)加强乡村风貌引导。根据村庄历史沿革、文化传统、地域风情和民族特色确定建筑外观风格和基调。对于新建房屋,严格体量和风貌控制;对既有农房,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风貌提升改造。全面协同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乡村违法违规建筑,依法依规坚决拆除。强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弘扬优秀农耕文化,加强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积极推进传统村落挂牌保护,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牵头单位:住建厅、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文旅厅)
六、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十五)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大力实施以“三清三改两提升”(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农村沟渠、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改建农村户厕、改善村容村貌、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提升农民群众生活品质)为重点的村庄清洁行动,突出清理死角盲区,由“清脏”向“治乱”拓展,由村庄面上清洁向屋内庭院、村庄周边拓展,引导农民逐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结合风俗习惯、重要节日等组织村民清洁村庄环境,通过“门前三包”等制度明确村民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村庄清洁日等,推动村庄清洁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住建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团委)
(十六)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明确政府和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利用好公益性岗位,合理设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护队伍,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员。明确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产权归属,建立健全设施建设管护标准规范等制度,推动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和村庄保洁等一体化运行管护。探索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农户付费分担比例。(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七、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
(十七)强化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发挥“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和共青团、妇联的优势,利用“民族团结一家亲”等活动载体,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使其成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主力军。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充分运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公示制度,保障村民权益。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引导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依法成立各类农村环保组织或企业,吸纳农民承接本地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后续管护工作。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自治区“访惠聚”办、财政厅、自治区团委、自治区妇联)
(十八)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发挥爱国卫生运动群众动员优势,深入开展健康宣传教育,不断普及卫生健康和疾病防控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生活习惯,提高健康素养。把转变农民群众思想观念、推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使用卫生厕所、定点倾倒垃圾、做好垃圾分类、清理畜禽粪污、整治卫生死角、定期进行消毒、养成文明习惯等纳入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各级农民教育培训内容。持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卫生创建,大力推进健康村镇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教育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团委、自治区妇联、自治区“访惠聚”办)
(十九)完善村规民约。鼓励将村庄环境卫生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对破坏人居环境行为加强批评教育和约束管理,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倡导各地制定公共场所文明公约、社区噪声控制规约,开展环境卫生红黑榜、积分兑换、美丽庭院、“六好”家庭创建评选等活动,提高村民维护村庄环境卫生的主人翁意识。(牵头单位:民政厅;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住建厅、自治区妇联)
八、推进乡村由环境美向产业美转变
(二十)推进农村宜居宜业。充分利用干净、整洁、美丽的宜居村庄环境,吸引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兴业,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产业兴旺协调共进。挖掘乡村多重功能多元价值,大力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推广“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一县一特”,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农旅融合新模式,开发一批观光、亲子、康养、度假等项目,打造一批以绿水青山为形、农耕文化为魂、美丽田园为韵、生态农业为基的乡村旅游综合体,全面发展乡村旅游业。(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文旅厅)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一)强化资金投入保障。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安排资金扶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积极统筹整合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以“专项+任务清单”方式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研究探索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机制,支持参与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建设运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安排相关资金时以县为单位予以倾斜。对于有稳定收益符合专项债权投向的项目,鼓励地县按年度专项债权额度安排;对农业农村公益性项目,鼓励各地采取财政补助、贴息、政策性担保等方式予以支持。(牵头单位: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住建厅、生态环境厅)
(二十二)创新完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房更新和乡村旅游开发,做好与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等政策衔接,落实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设施建设用地、用水用电保障和税收减免等政策。在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用地,优先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建设。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信贷支持。落实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有关要求。鼓励支持村级组织和乡村建设工匠等承接农村人居环境小型工程项目,降低准入门槛,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二十三)推进规章制度与标准体系建设。健全村庄清洁、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农村厕所管理等制度。分类推进农村人居环境领域设施设备、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监测评估、管理服务等标准制定,补齐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短板。大力宣传农村人居环境相关标准,提高全社会的标准意识。依法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机制,适时开展抽检,严守质量安全底线。(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二十四)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加大农村环境领域关键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科技研发、联合攻关、集成示范、推广应用力度。加强农村人居环境职业教育,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各级干部培训内容,吸引支持各类人才投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培养一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家型人才。推进农村人居环境信息化,全面提高农村人居环境信息化监管水平。(牵头单位:科技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
十、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要求,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作为各地党政一把手工程。坚持自治区负总责、地县抓落实、乡村抓落地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督促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抓紧细化政策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当好一线指挥,选优配强一线干部队伍。乡镇、村要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好落实。各地要将国有和乡镇农(林、牧)场居住点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范围统筹考虑、同步推进。(牵头单位: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六)强化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结合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优化村庄布局,统筹考虑村庄发展定位、主导产业选择、土地利用、房屋建设、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改善农村生活条件为导向,统筹利用生产空间、合理布局生活空间、严格保护生态空间,整合各类涉农规划和工作方案,推进有需求的乡村编制“多规合一”高水平规划,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空心村”、已经明确的搬迁撤并类村庄不列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范围,重在保持干净整洁,保障农村基础设施稳定运行。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自来水管道、燃气管线及污水处理管网等预埋设施要加强统一规划、同步施工,避免多头开挖、反复填埋造成资源浪费。依法高效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厅、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自治区林草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十七)完善推进机制。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常态化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机制,完善以质量实效为导向、以农民满意为标准的工作推进机制。在县域范围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和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推介,示范带动整体提升。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系统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行管护,推进城乡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统筹谋划、统一管护运营。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各方积极参与,避免政府大包大揽。充分考虑基层财力可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整治提升重点,防止加重村级债务。(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
(二十八)强化考核激励。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相关督查检查计划,把农村人居环境作为本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及部门责任。对各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年一考核。2025年年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对整治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在安排项目时给予适当倾斜。对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搞虚假形式主义、劳民伤财的地区进行问责,并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督查督办机制,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牵头单位: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九)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积极挖掘、宣传和推广一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典型经验和典型范例。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充分借助各类传统媒体、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编制群众喜闻乐见的解读材料和文艺作品,增强社会普遍认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各族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文旅厅、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自治区乡村振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