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布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涉及畜禽养殖污染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两个案例均涉及畜禽养殖污染,详情如下:
随着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畜禽粪便和污水等废弃物的产生量也随之增长,环境承载压力不断增加,虽然畜禽养殖污染已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但畜禽养殖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工作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为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试行)》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取2起具有普遍代表性的畜禽养殖案例予以公开,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企业执法监管,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应借鉴典型案例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被污染区域,及时启动生态损害索赔程序,开展生态修复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案例一宁夏某农牧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23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场区外未采取防渗措施的荒地和沙土坑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该单位积极采取环境治理措施,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履行处罚决定,主动缴纳罚款。鉴于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对区域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22年3月份,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损害索赔程序,就该单位氧化塘粪水通过管道排放至未做防渗处理的荒地和沙坑所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开展生态修复。
【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养殖场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场区外未采取防渗措施的荒地和沙土坑内,说明该养殖场负责人环保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放任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拳打击非法排污行为,有效震慑了违法排污者,不仅处罚到位,还依法启动生态损害索赔程序,督促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案件启示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不断提升企业环保主体意识,在建立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长效机制的同时,要做到“有温度的执法”。
【工作亮点】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损害索赔程序,就氧化塘粪水通过管道排放至未做防渗处理的荒地和沙坑的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该企业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下达成赔偿协议。该企业将采取清理和更换受污染土块、人工绿化、植被恢复等修复措施,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案例二某农牧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3日,吴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吴忠市某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畜禽粪便未及时收集、贮存和利用,露天堆放在厂区西侧约140平方米的土坑内,土坑底部只铺垫了一层简易塑料薄膜,未采取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针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堆放畜禽粪便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且足额缴纳行政罚款,案件已执行。
【案件分析】
本案中,涉案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淡薄,没有充分发挥堆粪场作用,随意在牛舍周边露天堆放畜禽粪便,殊不知未采取防治措施且高集中的堆放畜禽粪便,对周边环境也会造成严重污染。通过对本案的查处,对心存侥幸的环境违法者起到极大教育、警示及震慑作用,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