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目标到2025年,全区农村环境整治水平显著提升,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新增完成10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完成27条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达到35%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以上,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
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以及《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宁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加快解决我区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要求,按照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目标,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聚焦突出短板,以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整治、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膜回收利用、养殖污染防治等为重点领域,强化我区源头减量、资源利用、减污降碳和生态保护工作。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动员各方力量,强化各项举措,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行动目标。到2025年,全区农村环境整治水平显著提升,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新增完成10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完成27条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达到35%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以上,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分区分类治理生活污水。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规划设计,统筹考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与垃圾、供水、改厕、水系整治、农房道路建设、农业生产、文旅开发等一体推进,有效衔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充分考虑设施及管网的建设和运维成本,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治理模式、排放标准和处理工艺,做好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配套衔接,确保污水有效收集,处理设施长效运行。以人口集中的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城乡结合部、旅游风景区、生态移民村等七类村庄为重点区域,辐射周边零散区域,合理布局。对于靠近城镇、可协调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村庄,优先考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于生态环境敏感的地区,可采用污水处理标准严格的高级治理模式;对于人口规模大、居住集中、环境要求较高的地区,可采用单个或多个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常规治理模式;对于布局分散、人口规模小、干旱缺水的非环境敏感区域,鼓励采用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或结合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采用分散处理为主的简单治理模式;对于尚未开展厕所改造且污水无法实现集中处理的村庄,探索采用三格化粪池+庭院利用模式,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污水治理技术。已建成集中处理设施的村庄,要根据设施出水水质、资源化利用用途,开展尾水资源化利用可行性论证,推进现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居住分散地区采用生态处理技术,可通过黑灰水分类收集处理、与畜禽粪污协同治理、建设人工湿地等方式处理污水,探索三格化粪池集中收集沤熟后用于绿化灌溉,或三格化粪池+生态净化处理+还田模式,达到资源化利用要求后,用于庭院美化、村庄绿化等。组织开展现有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制定改造方案,2023年底前完成整改,提高设施正常运行率。到2025年,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落实)
强化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科学选择改厕模式,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已完成户厕改造的地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体系,避免化粪池出水直排。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落实)
(二)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立足区域实际,统筹“户、村、乡(镇)、县城”设施建设和服务,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城郊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镇垃圾处理体系;乡镇政府驻地及中心村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及时处置;相对偏远的村庄逐步规范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根据服务半径、人口密度,配套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等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完善日常巡检机制,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黑臭水体沿岸随意倾倒、填埋垃圾行为。加强垃圾治理保洁队伍建设,推动垃圾专业化治理、市场化运营。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村庄基本实现全覆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落实)
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按照“两次六分、四级联动”分类治理模式,进一步探索完善符合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推行积分奖励兑换、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方式,提升可再生资源垃圾回收率。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农村有机垃圾和沙土灰渣就地就近消纳、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置、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中心。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达到35%以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落实)
(三)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明确整治重点。优先治理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稳步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建立健全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发现机制,持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动态更新纳入自治区监管的黑臭水体清单,分期分批实施整治,开展水质动态监测,严格落实黑臭水体整治销号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落实)
系统开展整治。抓好科学精准治污,针对黑臭水体问题成因,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根据水体黑臭程度、污染成因、水文气候和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水体的集雨、调蓄、纳污、净化、生态、景观等功能,科学合理选择生态修复措施,结合农田水利建设等统筹实施整治项目。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污染统筹治理,将治理对象、目标、时序协同一致,确保治理成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落实)
推动“长治久清”。鼓励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部门责任,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过程和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严禁表面治理和虚假治理,禁止简单采用冲污稀释、一填了之等“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通过县级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在所在村公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排查结果、整治情况监督举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牵头,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落实)
(四)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
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实施精准施肥,分区域、分作物制定化肥施用限量标准和减量方案,落实化肥使用总量控制,执行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等氮肥推荐定额用量。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氮、磷、钾配比,逐步实现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及林果优势区的全覆盖。改进施肥方式,推广应用机械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措施,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提高肥料利用效率。积极推广应用缓(控)释肥、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拓宽畜禽粪肥、秸秆和种植绿肥的还田渠道,在更大范围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建立健全肥料统供统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应用。在旱作区大力发展高效旱作农业,集成配套全生物降解地膜覆盖、长效肥料应用、保水剂混肥底施等措施,减少养分挥发和随雨流失。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式控制种植业污染,农企合作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实现全覆盖,肥料新产品、新技术推广面积达到300万亩,有机肥料施用面积达到700万亩,化肥利用率达到43%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供销合作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落实)
持续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推进科学用药,鼓励和推广使用高效低风险农药,加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示范应用,在供港蔬菜产区、经济作物主产区设立绿色防控示范点,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科学精准施药技术,提升施药器械装备水平。构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一批智能化、自动化田间监测网点,提高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及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60%和50%,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供销合作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落实)
(五)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
落实严格的农膜管理制度。加强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持续开展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禁止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依法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因地制宜调减作物覆膜面积,大力推进废旧农膜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在旱作节水农业示范项目县(区),扶持建立一批农用残膜回收网点、加工企业,积极开展“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等多种方式,提高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处置水平。健全完善农用残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和长效机制,协同推进农用残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建设,推动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落实回收责任。建立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监测评估。到2025年,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厅、供销合作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落实)
(六)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
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依法合理施用畜禽粪肥。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规范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开展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核查。开展畜禽粪污堆肥施用技术示范,推进粪污全量收集处理还田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加强畜禽粪污集中发酵和无害化处理,扩大大田作物、果树、经济林木、园林绿化苗木等有机肥施用面积,推进种养结合,畅通粪肥还田渠道。鼓励引导有机肥生产企业、粪污第三方处理机构开展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堆肥处理、配送到田等社会化服务、全程式服务,建立粪污“收、贮、运”服务体系,构建粪肥还田市场化运营机制,实现畜禽粪污处理全程无害化、肥料化循环利用。引导畜禽养殖环节温室气体减排,推广沼气、生物天然气等示范应用。到2025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畜禽规模养殖场设施配套率达100%,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落实)
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组织各地依法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2年底,自治区省级及全区17个畜禽养殖重点管控县(市、区)完成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宁夏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结合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抽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粪肥超量施用污染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参与,各市、县〔区〕落实)
推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严格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严禁非法使用药物。以渔业养殖大县为重点,积极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稻渔立体生态种养、大水面生态养殖等健康养殖方式,加快渔业养殖尾水处理技术应用。加快制定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到2025年,水产养殖尾水实现达标排放。(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自治区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推进机制,生态环境厅联合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强化“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协同推进攻坚战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贯彻落实五年行动计划的具体工作方案,逐级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和责任人员,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方案要于2022年9月底前分别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乡村振兴局备核。
(二)强化政策支持。积极统筹政策资源,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科技等方面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给予支持,保障重点任务实施。加大中央农村环境整治、乡村振兴等资金争取力度,坚持自治区支持、市县统筹配套、社会资本参与的资金投入机制,支持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市县两级要加强项目谋划和资金监管,积极整合农村厕所革命、垃圾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项目,打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高效安全使用。不断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护长效机制,推动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一体化运行管护,建立“以县为责任主体、乡镇为管理主体、村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运维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农村基础设施运维管理体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依法落实用地审批。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合理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探索建立政府、村集体及村民共同分担机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生态文明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强化监测监控。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在人口集中区、主要养殖区和种植区等,加密布设水体质量监测点位,基本实现监测点位区县级全覆盖。持续推进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对国家监管清单中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每年至少对透明度、溶解氧和氨氮3项指标监测1次。在典型灌区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监测。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执法监测。结合环境监测工作,调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情况、污染物去除效果,并对设施正常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加强污染治理调查评估,强化环境质量改善效果分析,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排放和黑臭水体整治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强化监督考核。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和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督查检查范围。健全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机制,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将评估结果作为效能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参考。注重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与“以奖代补”资金挂钩,试行“依效奖补”、“依效付费”,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取得长久实效。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完善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定期调度机制,按季度报送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切实加强督促指导检查,按年度总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