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印发《江苏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江苏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帮助中小市场主体提高治污成效、降低治污成本,切实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岛”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

日前,江苏印发《江苏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江苏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帮助中小市场主体提高治污成效、降低治污成本,切实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岛”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

2022-09-19 16:54:13 5

日前,江苏印发《江苏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江苏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帮助中小市场主体提高治污成效、降低治污成本,切实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岛”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集中点(片区)内的共享环境基础设施为“绿岛”项目。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集约建设、共享治污”的建设原则和“市场主导、专业运营、受益付费”的运行原则,结合“散乱污”企业整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统筹推进“绿岛”项目建设。

第四条 “绿岛”项目分工业、农业、服务业三类。

(一)工业“绿岛”项目:地理位置相近、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性质相似的中小企业,共建或依托产业园区(集中区)以及治污能力强的规模企业建设集中式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大气、水污染物集中治理以及危险废物规范集中收集贮存。

(二)农业“绿岛”项目:建设畜禽粪便集中处理或资源化利用中心,帮助解决非规模化畜禽粪便处理问题;建设集中的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帮助连片养殖区域的养殖户统一解决尾水处理达标等难题。

(三)服务业“绿岛”项目:重点围绕餐饮、汽车维修、小五金加工等行业,通过建设公共烟道、公共涂装操作间、集中加工点等设施,实现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粉尘、噪音等污染集中治理。

第五条 鼓励地方政府积极组织推进“绿岛”项目建设,创新激励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稳定运行、确保治理成效。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筛选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全省“绿岛”项目申报,制定“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申报材料应包含项目申报表、开工及完工期限承诺书、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开展“绿岛”项目审查,建立“绿岛”项目库。从项目成熟度、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显著性、保障措施可靠性、支撑材料完备性等方面,开展“绿岛”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当年“绿岛”项目库。及时对“绿岛”项目库进行评价、排序、清理和滚动管理。

第八条 把“绿岛”项目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要求的“绿岛”项目给予补助,鼓励深度治污。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积极实施“绿岛”项目建设,落实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完成建设任务;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建设成效。

第十条 “绿岛”项目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一)“绿岛”项目应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上除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载明“绿岛”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情况外,还应载明各入岛市场主体排入“绿岛”项目的排放因子、进厂(场)浓度和排放量等信息,明确“绿岛”项目建设运营主体责任。

(二)各入岛市场主体在入岛前,应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变更本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载明本企业排入“绿岛”的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情况以及企业责任。

(三)入岛市场主体与“绿岛”项目之间采用合同管理方式,约定企业排污情况及相关责任,“绿岛”项目和企业排污许可证以及上述合同均作为环境执法监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绿岛”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环保验收和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绿岛”项目建成后应采取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可委托第三方或依托设施所在的园区、规模企业运行管理,所需运行经费由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则分摊,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形成长效稳定的运行机制。

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工作规程、建立专业化运行管理队伍、开展人员培训、完善资料台账,杜绝“只建不管”或“重建轻管”现象,切实发挥项目效益。

第十三条 “绿岛”项目实施主体在“绿岛”项目建成验收投运后,应在该项目所在厂(场)区外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排放标准、服务范围、入岛市场主体名单、环境效益、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名称,并公开排污许可证二维码及监督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监督。对建设完成并经认定的“绿岛”项目予以授牌。

第四章 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按“多元投资”原则组织项目建设,财政管理资金可给予政策倾斜;各地应协调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实施。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岛”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各项要求。

“绿岛”实施主体应严格落实“绿岛”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主体责任,各入岛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负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督促“绿岛”项目实施主体严格入岛审核把关,对环保、安全管理达不到要求且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以及无合法手续的市场主体排放的污染物不得接入“绿岛”项目。

第十七条 “绿岛”项目应按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安装在线环境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第十八条 对符合“绿岛”项目建设要求的申报项目,可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对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按照环保设施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按照《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低息贷款;对符合绿色金融奖补政策的,给予贷款贴息等支持。

(三)纳入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污染物排放指标,做到快批快办。

(四)对建成并符合条件的“绿岛”项目,纳入环保信任保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名单。

(五)“绿岛”项目运行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经核定后可申请用于本地区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跟踪评估“绿岛”项目实施情况,加强运行监管,发现违规接入“散乱污”企业以及偷排、偷放、故意闲置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项目主体责任,并追溯相关入岛企业责任,撤销和收回“绿岛”项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发现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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