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通知要求,到2024年底,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实际处理需求,基本实现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力争中雨(24小时内降雨量10至25毫米)无生活污水溢流;设市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县城污

10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通知要求,到2024年底,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实际处理需求,基本实现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力争中雨(24小时内降雨量10至25毫米)无生活污水溢流;设市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县城污

2022-11-02 15:55:20 10

10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通知要求,到2024年底,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实际处理需求,基本实现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力争中雨(24小时内降雨量10至25毫米)无生活污水溢流;设市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整县梯次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24年底,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

贵州省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围绕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要求,聚焦解决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有关问题,坚持雷厉风行与久久为功相结合,加快补齐生活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进一步巩固提升设施建设、运营成效,进一步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工作目标

——重点解决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23个县(区)生活污水直排溢流问题和47个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问题。

——到2024年底,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实际处理需求,基本实现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力争中雨(24小时内降雨量10至25毫米)无生活污水溢流;设市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整县梯次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24年底,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年度建设目标

2022年,城市(县城)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万立方米/日;乡镇新增1.95万立方米/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改造1000公里。

2023年,城市(县城)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3万立方米/日;乡镇新增1万立方米/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改造1200公里。

2024年,城市(县城)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84万立方米/日;乡镇新增1.2万立方米/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改造800公里。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完成现状排水管网普查,建立管网周期性检测制度。各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镇排水管网普查,全面查清雨污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等基本情况及排水用户接入情况。建立以5至10年为一个普查周期的排水管网检测评估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对于“无主”市政污水管网或设施,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工作,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组织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进行排查,并督促其对排查出的问题实施整治,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错接混接排查与改造。(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任务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合理布局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根据城镇规划和排水分区,“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就分散”,合理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推进贵阳市分布式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示范。加快整治生活污水直排溢流问题和进水浓度低问题。全面排查整治污水直排溢流,管网错接漏接、混流问题,系统推进建设改造。加快末端收集支管的建设改造、老旧破损管道的更新改造、雨污合流管道的分流改造、雨污管网错接的整治改造,多管齐下实现清污分流,全面提高污水收集效率,实现厂网能力协调配套。城镇新区建设中同步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消除管网空白区。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逐步推进管网智慧化建设改造。对于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制定并实施“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稳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实施整县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管网提升工程。(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三)加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协同治理。地级城市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县级城市对建成区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黑臭水体逐一科学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统筹做好黑臭水体流域的水环境治理、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四)加强污水管材质量和管网建设质量管控。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污水管材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管网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全方位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污水管网工程的监督。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广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推广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高质量塑料管等管材。(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再生利用。按照“绿色、循环、低碳”要求,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在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时,同步规划、建设和投入运行。鼓励采用焚烧、水泥窑协同等方式处理处置污泥,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因地制宜推进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为城镇生态景观、道路清扫、绿化浇灌、工业生产等提供符合水质要求的生产生态用水,促进节水减排。(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六)加强污水接入管理。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管住增量、消化存量”。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接尽接,规范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新建建筑及小区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无排水许可不得办理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结合实际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分片有序实施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问题整治,规范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加强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的行为,以及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排污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七)加强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口设置的协调。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口设置的关系,防止河湖水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应尽量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需排入市政管网的,应纳入排水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八)推进管网专业运行维护管理。各地要加快推进排水管网的企业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排水管网运行维护主体由属地人民政府按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选取;服务费标准按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协商一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鼓励“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居住小区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九)严格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执法监管力度,对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污水直排、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督促各地以县为单位统筹解决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运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高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牵头部门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目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稳步提高。(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攻坚专班,按程序完善省级层面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督导,按季度调度各市(州)进展情况。各市(州)要加强统筹,推进本行动方案落地实施,督促各县(市、区、特区)按目标进度推进建设,按月调度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进展情况。各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上年度本行动方案实施进展情况总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全省总结。(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抢抓政策机遇,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优化省级资金补助政策,按任务量、处理量、工作完成情况等补助项目建设、运营,市级财政可参照实施。市、县级财政要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作为优先保障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后要优先保障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各级财政重点保障管网普查及建设改造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国家、省设立的相关基金。省级将在相关补助资金分配上对列为整县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工程的县(市、区、特区)倾斜。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稳妥推进污水处理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各地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各地要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不承诺向社会资本方回购资本金、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中长期信贷支持,引入有实力的社会资本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金控集团)

(四)加强污水处理费调整征收和使用。在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基础上,有序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收标准原则上应当补偿污水和污泥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征收率,加强对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于收费不足以维持设施正常运营的,同级财政应给予补贴;各地要加强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统筹力度,综合考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需要,按时向提供污水处理等服务的单位拨付服务费。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乡镇应当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推广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代征的方式,加大乡镇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污水收集处理建设改造项目储备。各地要针对污水收集处理薄弱环节,统筹谋划污水提质增效建设改造项目,加快推进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做实一批污水收集处理改造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根据实施计划、资金筹措等情况,分批分期推进项目实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六)做好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审批服务。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做好建设工程审批和用地审批服务;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间,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涉及拆迁、征收和违章建筑拆除的,要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七)试点推进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工作。坚持试点先行,选择有条件、有意愿的市(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选取有实力、有信誉、有担当的企业探索推进城乡供排水一体化运行管理,通过收购、控股等方式整合市(州)供排水设施资产,推进“厂网一体、城乡一体、建管养一体”,推进设施建设管理的企业化、专业化。省级财政对试点工作予以适当支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八)鼓励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借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自觉维护雨水、污水管网等设施,不向水体、雨水口排放污水,不私搭乱接排水管网。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鼓励公众发现和反馈问题。(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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