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印发《深化九龙江流域保护修复攻坚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深化九龙江流域保护修复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制定
日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印发《深化九龙江流域保护修复攻坚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深化九龙江流域保护修复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制定了《深化九龙江流域保护修复攻坚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化九龙江流域保护修复攻坚实施方案
九龙江是我省的第二大河流,其汇入的厦门湾是我省重点海湾之一,是我国东南沿海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深化九龙江流域保护修复攻坚,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推进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强流域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到2023年,九龙江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5.4%以上,其中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60%以上;小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1.6%以上,入海河流水质相比2020年明显改善。到2025年,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建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优化产业布局。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相关规划要求,科学评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全面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禁止在九龙江北溪、西溪流域范围新、扩建造纸、制革、电镀、漂染行业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引导集聚提升。以九龙江北溪为重点,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鼓励推动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造纸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提高化工、钢铁、造纸、有色金属、机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行业园区集聚水平。全面排查整治九龙江流域涉水“散乱污”企业,依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2022年底前,全面开展涉水“散乱污”企业摸排,制定污染源清单和分类整治方案。到2024年,完成污染源综合整治。(省工信厅、发改委、商务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绿色发展。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重点对石化、钢铁等“双超双有高能耗”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科学编制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着力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推进园区内企业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推进造纸、制革、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治理,全面加强工业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排污监管,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完善华安县经济开发区、长泰银塘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水管网建设。强化漳平、上杭等地涉氟企业日常监管。加快同安工业集中区雨污分流管网体系建设,推进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到2023年,九龙江流域各工业集聚区基本实现园区内企业雨污分流。(省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商务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优化九龙江流域畜禽养殖布局,着力补齐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短板。强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监管,依法查处以资源化利用名义进行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等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科学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严格控制河流湖库投饵网箱养殖,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用品。开展水产养殖尾水专项治理,推动规模以上水产养殖主体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健全养殖尾水设施建设、运维和监测的长效机制。(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以九龙江上游地区及湖库型水源地周边为重点,调整种植业结构,削减化肥施用量大、高耗水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重点监控评估平和、南靖等地农产品种植区环境风险,实施精准施肥、用药技术,推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减量化。在重点湖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氮磷超标河段等敏感区域,开展农田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等农田氮磷生态拦截设施试点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推进生活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市政排水管网错接混接改造、雨污分流改造和破损管网修复,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要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鼓励同安、龙海、漳州台商投资区、漳浦等沿海重点地区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标准的再生水用于河道补水。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以永春、新罗、漳平等试点示范工程为抓手,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到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进水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9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率达90%以上。(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开展九龙江全流域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落实“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分类推进排污口整治。针对本辖区水质不稳定断面,2022年底前,漳州、安溪、新罗、漳平等地全面启动排查各类排污口情况和存在问题,“一口一策”推进整治。到2023年,全面完成九龙江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有效控制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海洋渔业局、住建厅、工信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三)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实施林业生态系统保护。全面提升源头地区的森林质量,优化树种和林分结构,对现有针叶林采取“去针套阔”、稀疏林“补阔”等措施,加快马尾松林、桉树纯林改造提升,恢复地带性植被,培育异龄林、混交林、复层林。到2025年,九龙江流域林分改造面积达到50万亩。(省林业局牵头)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强化九龙江流域自然保护地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加强九龙江口湿地保护和修复,结合九龙江北溪水闸重建,推进江东桥闸等区域鱼道、鱼坡等过鱼设施建设,推动垃圾清理、违规洗砂整治、互花米草治理和红树林种植,逐步恢复滨海湿地,修复近岸受损海域。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中华白海豚、文昌鱼、鹭鸟、红树林等珍稀野生动植物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到2025年,完成九龙江口受损红树林修复,实现九龙江流域和厦门湾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省林业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矿山综合治理。推进新罗、漳平等地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有效提高林草植被覆盖度。开展龙岩、永安、大田等地矿山企业及矿产品加工企业重金属专项排查治理。到2023年,全面完成九龙江流域25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到2025年,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95%。(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水生态修复力度。严格限定河湖采砂范围并科学开采,因地制宜生态化修复河湖岸线,严厉打击破坏河道行为,定期调查评估水生态状况。开展南洋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保护修复,推进九龙江干支流重要河段生态缓冲带建设,修复万安、白沙、南一等重要水库库区水生态系统。在九龙江西溪、平和花山溪、漳平溪南溪、安溪龙涓溪等河流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推进花鳗鲡、斑鱯、松江鲈鱼等珍稀濒危和土著鱼类栖息地保护修复。(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水电站清理整治。加快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切实加强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水电站综合评估和分类整治,坚决整治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推动持续完善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严格落实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在线监控和监督执法力度,切实保障九龙江流域干支流生态用水。(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系统推进九龙江流域保护修复,推动龙文、长泰、漳浦、龙海等地开展内源治理、清淤疏浚,重点攻坚九龙江流域水库库区、河口断面季节性缺氧问题。以全国重点城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特色小镇等范围内河湖为重点,打造九龙江北溪、棉花滩水库等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河湖。到2025年,九龙江流域Ⅰ-Ⅱ类水质比例持续提升,建成美丽河湖长度不少于100公里。(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健全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用水强度指标管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深化河湖水系连通运行管理,实施水库群联合调度,鼓励厦门、漳州等沿海城区河段布局水系连通、生态补水、水生态修复治理工程。2022年底前,九龙江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在40亿立方米以内;到2025年,4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住建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巩固提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成效,推进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问题整治及保护范围划定,提升连城、龙海等地农村“千吨万人”水源水质。强化九龙江流域沿线供水保障,加快华安、南靖等地双水源供水建设。加快平和县第二水源建设,探索开展九龙江北溪饮水工程等重要市级水源生物毒性监测。(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水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能力。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实施水质自动监测站升级及更新工程。健全流域生态用水保障机制,分区分类确定九龙江北溪、西溪重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加强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监测评价。因地制宜开展底栖动物、着生硅藻、浮游植物、浮游动物、鱼类等水生生物监测。到2025年,进一步健全完善九龙江水生态监测体系,满足水生态质量考核管理需求,重要河湖控制断面生态基流满足率超过75%。(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市、县(区)是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把九龙江流域保护修复摆在突出位置,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于2022年12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水利厅。按季度向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水利厅报送重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动对表、积极作为、分工协作、共同发力,构建九龙江流域保护修复齐抓共管大格局。
(二)强化考核问责。将深化九龙江流域保护修复攻坚实施方案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河湖长制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地方党委、政府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以及列入国家或省级试点示范的市、县(区),优先安排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并给予倾斜,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问责。
(三)强化陆海统筹。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建立健全近岸海域水质目标考核制度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流域-河口-海湾”污染防治的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同一流域海域范围内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控范围、防治标准和治理要求,推动形成陆河海联动、各部门联防的工作格局。
(四)坚持项目带动。用好项目工作法,聚焦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短板等重点,持续滚动生成一批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修复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九龙江生态保护修复,综合采用财政奖励、投资补助等方式,对九龙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予以适当政策倾斜。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公益性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
(五)强化技术支撑。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整合各方科技资源,建立专家智库,形成聚集生态环境工程、动植物、土壤、林业、水土保持、矿山修复、土地规划等山水林田湖草沙相关领域专家的专业技术咨询团队,加快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技术研发,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强化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模式,为九龙江流域保护修复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
(六)推动全民参与。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在九龙江流域保护、污染源排放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定期公开九龙江流域水质状况、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畅通并发挥群众投诉渠道作用,聚焦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附件:九龙江流域涉及市、县(区)名单
附件
九龙江流域涉及市、县(区)名单
一、龙岩市
新罗区、永定区、漳平市、连城县、上杭县
二、漳州市
芗城区、龙文区、漳浦县、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
华安县、龙海区
三、泉州市
安溪县、永春县
四、三明市
永安市、大田县
五、厦门市
海沧区、同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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