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函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江门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印发。2018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7.8%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以上。
关于印发《江门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函
各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海事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江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确保按期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紧抓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聚焦优良水体、劣Ⅴ类水体、黑臭水体,突出保好水与治差水并重、治污减排和生态扩容并重、流域综合整治与控制单元治理并重,强化生活源、工业源、农业源共治,充分发挥“河长制”制度优势,补齐水环境治理短板,进一步提高治水的工程化、系统化、精细化水平,确保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我市的年度目标任务。
2018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7.8%以上,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无极差比例。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近岸海域水质保护目标。水质控制目标详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省明确的水污染防治目标,深入实施截污纳管、河道清淤、工业整治、农业农村面源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生态补水与修复等措施,实现“三消除”(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劣Ⅴ类水体、消除劣Ⅴ类入海河流,实现差水变好)和“两提升”(提升地表水优良水体水质的稳定性和地表水优良水体的等级),为推动我市生态环境良好发展奠定坚实基础。2018年,重点抓好以下九项工作:
(一)全力聚焦重点水体保护与治理。
1、全力提升优良水体等级和达标稳定性。坚持保护优先,全面实施《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江门市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19条跨县河流(湖库)《“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18-2020年)》和《潭江牛湾国考断面水质达标2018年攻坚实施方案》等方案,加强西江、潭江、江门河、台城河等重点水质保护,全力提升地表水优良水体水质的稳定性和地表水优良水体的等级,其中,西江下东、布洲断面稳定保持Ⅱ类水质;虎跳门水道河口断面稳定保持Ⅲ类水质;潭江义兴、新美、牛湾断面需达到并稳定保持Ⅲ类水质;台城河公义断面、江门河上浅口需稳定达标并提升为Ⅲ类水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强化饮用水源保护。依法依规科学规范优化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全面开展县级及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工作,按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依时序依法清理整治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违法问题。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工作和乡镇及以下水源基础信息调查,以及单一水源供水县城的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今年起,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保护区界碑标志设置、警示标志、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参与)
3、全力消除黑臭水体。进一步对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进行深入排查,严格控制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废水等直排入河;建立完善保洁制度,加强黑臭水体沿岸垃圾、水面漂浮物、河床底泥的清理。对未完成整治工程的黑臭水体,要综合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循环”等措施科学治理。已完成整治工程的,抓紧开展整治效果评估工作。已完成整治效果评估的,以“长制久清”为目标,建立健全整治长效机制。对于未列入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名单的黑臭水体,要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并列入整治台账;对群众举报的黑臭水体,要及时核实、抓紧整治,2018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以上且实现“长制久清”。按照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要求,全力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完成整改任务。(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着力提升生活污染治理效率。
1、强化城镇污水截污纳管。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要同步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实施厂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加快城中村、城郊结合部、老旧小区、工业园区等盲点和薄弱地区配套污水管网和污染支流沿河截污管网建设,着力解决管网未到、雨污合流、污水直排等问题。2018年底前全市新增配套污水管网137.7公里。新建管网要划分排水单元,确保建成一段、验收一段、通水使用一段,提高已建管网使用效能。新开发区域要全面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在雨污合流区域要加大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力度,结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等工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与建设;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建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加强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截流的初期雨水进行达标处理。加强老旧管网改造,抓紧排查老旧管网和“僵尸”管网、“断头”管网,准确掌握污水管网缺失、病害(淤积堵塞、老化渗漏、下沉塌陷)、错接漏接、建成但未通水使用等情况,2018前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逐个进行修复、连通,提高已建管网使用率和污水接管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量、浓度“双提升”,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治污效能。(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着力补齐重点区域污水处理能力缺口。要加快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重点区域流域、人口快速增加的城镇以及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整县推进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有条件的建制镇,可优先考虑将污水就近纳入邻近城区的污水处理厂,鼓励相邻镇区共建污水处理厂,城镇周边村庄污水可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2018年,乡镇一级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启动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城市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以下简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较严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水环境容量适当提高排放标准。土地资源紧缺的地区,可结合自身条件,优先考虑建设地埋式或半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3、按期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从工程建设时间、技术工艺适配度、占地规模、运营成本、施工工期和涉及BOT项目合同内容调整谈判等实际情况出发,寻求节能、合理的改造方法,重点突出总氮、总磷控制,采取生物、化学等综合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对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2018年底前,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近岸海域汇水区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基本达到一级标准的A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较严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水环境容量适当提高排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较严值。(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4、切实提高污泥处理处置水平。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原则上以市为单位,对污泥进行集中处理处置,鼓励与相邻城市探索建立共建共享机制。现有不达标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加快完成达标改造。提高污泥再生产利用水平,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建材利用)、其次选择焚烧、卫生填埋等。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5、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严格执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加强检查监督,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价,对运营水平低、未达到无害化等级评价的设施加快进行升级改造,制订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加快推进县级存量生活垃圾处理场治理,全力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6、加强城镇节水。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设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设中水设施。全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按照《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的要求全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三)全面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大经济政策、产业布局开展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由所在市区政府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推进重污染行业企业绿色生产。加快推动涉水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退出,根据《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联产业〔2017〕30号)和《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等要求,制定本年度落后产能退出计划。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后评价工作,推进涉水重污染行业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3、强化工业企业达标治理。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管理和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完成石化等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和钢铁、水泥等15个行业执法检查。推进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严厉打击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大力开展造纸、制革、电镀、漂染、印染、发酵酿造、线路板、酸洗等重污染行业整治,严格实行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的预处理和分质处理。推行重点涉水行业企业废水输送明管化,实行水质和视频双监控,加强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加快实施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优先完成建站15年以上的地下油罐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参与)
5、集中整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开展工业集聚区水环境管理档案信息调度,对环保基础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工业集聚区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对已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集聚区加大监管力度。大力实施镇村工业区升级改造,按照“一村一策”制定镇村级企业集聚区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实行污染集中控制、统一处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6、全面清理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8〕152号),落实“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四)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加强养殖污染治理。大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严格引导、规范畜禽养殖,实行区域禁养控制。推进适度规模化养殖。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严防复养现象发生。提升养殖场污染防治精细化、标准化水平,推广兄弟市畜禽养殖污染监管经验,实施线下网格化巡查与线上智能化防控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各市(区)要推进规模养殖场(户)在线智能化防控并纳入县级环保部门监管平台。制定公布并组织实施本市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重点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推广干清粪方式,推进畜禽清洁养殖,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做好畜禽养殖直联直报,及时填报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鹤山市、开平市作为畜牧大县应根据与江门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方案,并完成审批、备案和公开工作。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布局,明确水产养殖空间区域,推广水产健康生态养殖模式。(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水务局等参与)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推广科学施肥、测土配方施肥,加快新型肥料应用和有机肥替代,力争实现化肥使用零增长。引导农民用药行为,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实现农药使用零增长。健全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改善农田灌溉方式,防治大水漫灌、串灌,实行节水灌溉。(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参与)
3、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乡结合部将污水统一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远郊村庄建设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江门市整市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底基本完成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过程控制和管理,推行“分类收集、定点投放、分拣清运、回收利用”。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力量,对农村“四边”(村边、路边、水边和田边)进行“三清理”(清理存量垃圾、卫生死角、乱堆乱放)。2018年基本形成设施全覆盖、功能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全市行政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100%,90%以上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深化“以奖促治”,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8年全市新增完成43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近岸海域和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1、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2018年底前印发并实施《江门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编制广海湾、镇海湾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年度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整治措施以及工程清单。继续开展入海排污口摸底排查,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继续加大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的清查力度,发现一个清理一个。严格控制围填海,保护近岸海域自然岸线。严格防范环境风险,提高海洋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加强船舶污染治理。按照《江门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快淘汰落后老旧船型,推进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市交通运输局、江门海事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3、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水处理,污水未纳入当地市政管网的,应在2018年底前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2018年底前,完成《江门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建设内容。制定并实施《江门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海事局等参与)
(六)加快实施河道综合整治。
1、加快实施河道治理工程。全面推进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各市区2018年要至少整治一条以上污染较重的支流河涌。加强河流生态化治理。开展驳岸生态化改造、沿岸绿化、景观建设,加快河岸湿地、氮磷拦截吸收、曝气充氧、生态浮床等工程建设,恢复和重建河道良性生态系统,逐步实现河床湿地化、河坎生态化、河岸景观化,恢复河流生态功能,提升流域水环境承载力。鼓励设计、治理、养护一体化模式,推进河道保洁、生态治理和长效养护。防治洗砂作业污染水域环境,推动陆地洗砂场和水上洗砂点统一规划监管,保护河道水质生态环境。(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参与)
2、科学实施河道清淤工程。2018年底前全面开展河湖库塘底泥淤积调查,包括底泥分布、淤积地点、淤积深度、淤积总量等。各市(区)要在2018年底前制定重点河流清淤方案,列出具体清单和治理措施,在截污治污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河道清淤,纳入黑臭水体名录的河湖库塘优先实施。加强底泥疏浚、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底泥“二次污染”。科学实施生态清淤,积极开展底泥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利用。建立并完善轮疏工作机制,实现清淤工作长效管理。到2018年底,50%的城乡黑臭水体疏浚一遍。(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七)实施水生态扩容提质。
1、保障河湖生态基流。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江河湖库生态流量(水位)。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落实已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泄放,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逐步完善生态流量监控体系,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2、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完善引流活水工程,促进水体有序流动,提升水环境自净能力和水生态修复能力。推进城市建成区河涌水系连通,恢复河涌、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连通。(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3、加快建设美丽水网。开展美丽水网建设,开展清淤疏浚、河岸湿地建设、护坡生态化改造等工程,恢复重建河道良性生态系统,年底完成编制《2016-2020年江门市湿地公园建设总体规划》,大力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牵头,市水务局等参与)
(八)全面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1、加强入河排污口摸查建档和管理。全面排摸、清查入河(湖)排污口,明确排污口位置、排放主体、排放规模、排放强度、排入水体及设置审批、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入河湖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区)要定期公布依法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名单和排污信息。保留的排污口、雨排口都要设置规范的标识牌,实施“身份证”管理,公开排放口名称、编号、汇入主要污染源、整治措施和时限、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将入河排放口日常监管列入基层河长履职巡查的重点内容。(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严格执行“封堵一批”、“规范一批”、“整治一批”要求,对排污口分类管理处置。对非法设置和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影响饮用水水源地、生态敏感区、源头水保护、调(供)水水源地,以及输水线路、已划定禁止排污区等水域不合理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依规予以整治;对水域水质影响较大的排污口采取提标改造、人工湿地、生态处理等深度处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未依法办理审核手续的排污口限期补办手续。(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九)严格环境准入监管。
1、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水质达标的控制单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等量替代。供水通道和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禁止接受其他区域相关主要水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严禁在控制断面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内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项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2、强化督察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持续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污染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依法处罚并责令其限制生产。加强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点查办非法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各级环保、公安、住建、水务、农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对工作中发现掌握的重点排污企业、行业等相关情况要实现信息互通,建立健全畅顺有效的协作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江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推动各市级河长牵头督办辖区内重点河流污染整治。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方案,建立健全会商研判、预警督导机制,推动各项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强化上下联动和部门协作,狠抓各项工程、管理任务的落实。要建立环保、住建、水务等部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会商机制,定期会商分析研判,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黑臭水体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区)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将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进一步细化“河长”水质监测断面,将监测断面和水质目标落实到市、县、镇三级“河长”,使各级河长做到治水有责、治水负责、治水尽责。市定期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排名。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江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开展考核。
(三)强化工作保障。切实加强资金、政策保障和科技支撑,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确保各类工程项目顺利建设。加强科技支撑,开展流域水体溶解氧变化趋势分析和控制技术探讨,研究解决流域性溶解氧浓度偏低的普遍性问题。强化水环境监测工作,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做好采测分离工作,做好同步采样、同步监测,加强断面监测数据分析,及时评价水质变化情况和治理效果。
(四)实施“挂图作战”。完善“挂图作战”信息系统,强化信息调度。加快建设水环境综合整治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将“智慧河长”信息数据库与水环境综合整治信息平台有机结合,将生活、工业、农业等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治理项目、治污设施、排污口分布、工业产业布局,以及国考、省考断面水质状况整合到“一张图”上,加快制作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挂图作战”图件,并与省环境信息中心挂图作战平台对接。各市(区)政府要将本区域内的“挂图作战”图册报送市环境保护局。通过“挂图作战”,进一步明确时间表、完善责任链,实现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提速增效。以信息化为抓手,推动互联网+、无人机和无人船、卫星遥感、等技术应用,结合“挂图作战”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挂图作战”作用。
(五)强化信息调度。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进展情况。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按要求在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进展调度系统上填报工作进展情况。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函送市环境保护局。
(六)加大督导力度。聚焦潭江国考牛湾断面,持续开展达标督导工作,推动各有关市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国考断面水质按期达标。
原标题:关于印发《江门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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