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康环保:获悉,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绍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 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5 号)等文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绍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1年5月7日
绍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行为
举报以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 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
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依照分级管理原则,适用于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对其举报予以奖励。
第四条经费管理
谁查处、谁奖励,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奖励。奖励情况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来访和网络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在举报时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举报受理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填写《绍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登记表》(附件1),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七条有效认定
举报人举报对象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同时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
(三)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
第八条奖励原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奖金平均分配;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再次发生本办法中所列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得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不予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生态环境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法,但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工作考核中给予表彰。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条奖励标准
(一)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 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 5 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 1 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 1 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二)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本条第一项。
(三)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给予举报人不高于 2 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程序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具体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在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填写《绍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送审。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或者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之日或者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外部程序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应完成奖励审查并以《绍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附件3)形式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励。因举报人原因导致“奖励告知书”无法送达举报人的,送达人员应将送达情况记录在“奖励告知书”上,3个月内仍无法送达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
(二)领取。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告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并填写《绍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附件4)。
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的个人联系方式和相关信息,举报奖励部门经核实确认后直接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举报人未提供个人联系方式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保密要求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一)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对包括举报登记记录、举报人资料、调查处理情况、奖励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等在内的资料以一案一卷形式建档造册,按涉密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细则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各辖区内的相关规定。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事项从《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原2014年《关于印发〈绍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绍市环发〔2014〕3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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