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深入打好2021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提档升级专项行动方案》

《黑龙江省深入打好2021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提档升级专项行动方案》

2021-09-24 15:33:45 5

全康环保: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深入打好2021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提档升级专项行动方案》,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打好2021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提档升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现将《黑龙江省深入打好2021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提档升级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黑龙江省深入打好2021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提档升级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突破要求,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压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解决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大排查发现的水环境治理突出问题,推进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1年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提档升级专项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十四五”时期实现全省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覆盖、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达标处理全覆盖、工业企业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全覆盖、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实施全覆盖“4个全覆盖”,天然河湖劣V类水体清零、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2个清零”奠定坚实工作基础。统筹做好2021年度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6条国家监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完成30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15%,力争消除2条劣Ⅴ类水体,下半年优良水体比例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率有所提升(重点关注断面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建立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分析-解决工作机制,遏制水质恶化趋势,进一步改善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

(一)及时发现突出问题。各级监测部门按月分析监测数据,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判定水质恶化水体,初步锁定属于人为污染需重点关注的流域和区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月召开水质会商,根据需要召集水生态环境、土壤生态环境、固体废物、环评、执法、监测和信息等相关部门以及水质恶化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和日常掌握情况,分析水质恶化原因,识别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等方面突出问题。根据水质会商结果,通报、预警、约谈相关地区。

(二)精准分析问题根源。被通报、预警、约谈地区要对辖区内水质恶化断面对应汇水范围内的区域开展加密监测和调查排查,分析研判水质恶化具体问题。加密监测包括行政区界、支流入口、入河湖排污口等重要节点,确定污染主要来源。调查排查包括工业企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畜禽养殖场等排污单位是否落实“三同时”治理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工业园区是否落实规划环评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政府是否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和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农村生活污水管控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情况,生活垃圾、生态流量等方面问题要积极协调同级住建、水利等部门共同确定,锁定问题症结和责任主体。

(三)全力推动问题解决。水质恶化地区要针对具体问题症结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定期报送治理进展。各级水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地区制定的整改措施,建立辖区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单,明确具体问题、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督导部门等信息,实施销号管理。各级水生态环境、土壤生态环境、固体废物、环评、执法等相关部门,要采取定期调度、视频会议等方式对口推进整治工作,协调同级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督促问题整改。各级水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对辖区水质恶化明显、治理难度较大地区,开展现场调研和指导帮扶,帮助研究对策,推进问题解决。将约谈后整改依然缓慢等地区,提交相关部门按要求实施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移交问责等措施。

三、推进措施

为落实相关方面主体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制定十项推进措施。

(一)充分发挥机制优势。利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河湖长制等平台推进各地市、省直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召开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地市、各部门述职,传导压力,督促落后。借助省河湖长巡河,巩固“清四乱”成果,沟通省河长办重点督导水质恶化明显河湖治理工作,将各地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纳入省河湖长制专项督查。

(二)实施最严格监管制度。按月印发水环境质量状况通报,通报各地市水质恶化断面,对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有风险的地区提出预警。对水质恶化原因剖析不精准、制定措施不合理、整改进展缓慢等地区,采取视频调度、现场调研等方式督导地方落实治理责任。按规定对问题突出地区实施约谈、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针对突出问题久拖不决的市县实施专项督查。对水质持续严重恶化,影响全省水质目标地区,移交有关部门实施问责。

(三)强化目标考核和水质排名。加大对地市的考核力度,将优良水体比例和消除劣V类两项约束性指标分别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河湖长制考核、地市主要责任目标考核等省委省政府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强化对地市水质排名,每月按照国考断面水质情况,开展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和优良水体比例排名,通报排名情况。将国考断面水质信息每月提供给省河湖长制办公室,作为对地方河湖长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四)严格执行流域补偿办法。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资环〔2021〕43号)要求,按月根据国考断面监测数据计算13个地市的城市水质指数变化程度,核算扣补资金额度,函告各市(地)政府(行署),按年度扣补资金。水质恶化地市月扣缴地方财力100万元起,最多可达1300万元;纳入全国水质排名或水质变化排名后30位的地市,当月追加扣缴500万元;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水环境事件,当月扣缴1000万元。

(五)加强水质监测和会商。全面提升“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智慧环保监管能力。布设重点流域监控点位,逐步实现重要入河排污口、重点企业、省级工业园区等监控全覆盖,及时发现水环境问题。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逐步实现基本覆盖省级市级重要水体、重要河流,省市县界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为分清上下游、左右岸治理责任提供依据。按月召开水质会商,研判水质形势,分析污染成因,确认因人为污染导致水质恶化的流域和区域。

(六)加大涉水企业执法力度。以水质恶化断面所在地区为排查整治重点。组织相关地市摸排涉水企业和园区,梳理问题清单,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针对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或监测数据持续异常地区,开展省级专项督查。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实情况检查,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直至吊销许可,同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开展生态流量专项整治,检查水利工程是否按照环评批复落实生态放流要求。

(七)发挥明察暗访作用。重点针对水质恶化明显流域和区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发挥“随手拍”平台作用,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最大监督合力。将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制作成警示短片,要求相关地方在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上播放,或以内参形式直报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或提请在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上播放,推动地方党委政府提高认识,解决一批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八)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通过监测船走航、无人机航测、地面人工核查,完成松花江干流排污口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强化排污口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参照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等流域排污口排查模式,采取无人机航测、现场人工执法排查等方式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获取入河排污口信息,推动建立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九)强化治理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流域数字化管控平台,将水生态环境空间管理体系、责任管理体系、溯源管理体系等要素叠加,建立共享信息数据库,构建水生态环境管理“一张图”,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管理。积极转化农田面源污染全过程控制技术集成与综合示范等“水专项”科研成果,强化科技支撑。以大小兴安岭为主,开展自然本底影响研究,分析我省黑龙江干流上中游及区域内主要支流、嫩江源头区域自然因素对水质的影响程度和规律。

(十)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邀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科研院所在流域治理、生态修复、环境工程等领域知名专家,建立省级水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指导地方组建专家团队,统揽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实施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对安肇新河、肇兰新河等跨市界治理难度较大水体,开展省级现场帮扶,会同省级专家,帮助分析污染来源,谋划治理措施和工程,制定治理方案,发挥专家治污作用,实现精准科学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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