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新路子初显成效 “河长制”让问责不再只是口号
10月11日,中共中央、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据相关媒体报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目的是贯彻新发展理念。
“河长制”自无锡创建,八省市发展以来,使我国大地上奔腾的河流悄悄发生了变化。同时“河长制”还影响每一个临河而居的百姓,岸上的相关企业。“河长制”让地方考核重心发生调整,环境倒逼的压力使地方自觉地将治污纳入常规,并抓住契机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河长制”是个啥?
“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河流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河清水洁、岸绿鱼游的良好生态环境。
“河长制”由江苏省无锡市首创。它是在太湖蓝藻暴发后,无锡市委、市政府自加压力的举措,所针对的是无锡市水污染严重、河道长时间没有清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现象。这项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让无锡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了64条河流的“河长”,真正把各项治污措施落实到位。
随着“河长制”在江苏的推行,北到松花江流域,南至滇池,“河长制”逐渐从太湖流域走向各地。来自水利部的数据显示,目前已有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8省市在全境推行“河长制”,16个省区市在部分区域实行“河长制”。
“河长制”燎原之因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河长制在无锡市创建以来,凭借其自身的优势,以迅雷掩耳之势横扫中原大地。那么究竟“河长制”有什么优势呢?
“河长制”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对环境保护的职能问题作出了新的、科学的审视;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弥补了早先“九龙治水”的不足,真正形成全社会治水的良好氛围。
“河长制”从组织架构来看,纵向从地区行政长官(省委书记、省长、市委书记、市长)开始,“系在一根绳上”的还有区委书记、区长,镇党委书记、镇长,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大大小小担任各级“河长”的干部人数近2000名;横向从政府各级部门开始,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城管、工商、公安等12个部门都各有分工、各具使命,谁都不能在水环境治理上缺位。这个办法,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力量,弥补了早先“多头治水”的弊端,使治水网络密而不漏,任何一个环节上都有部门、有专人负责。而“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治水“生态链”,使每个部门都不敢玩忽职守,提高了水环境治理的行政效能。
随着“河长制”的层层推进,社会力量也被带动起来。明显的是产业结构调整,沿河、沿湖的企业不得不放弃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超标排污企业被关停,有环保自觉的企业家开始寻求清洁生产方式,循环经济得到发展。“河长制”也壮大了民间治水的信心和决心,机关干部、党团员、青年学生中宣传环保的积极性高涨,家庭妇女也广泛参与,NGO组织也积极参与,全社会水环境治理的氛围良好。
“河长制”让环保问责不再只是口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长安认为“河长制”让环保问责不再是一句口号。河长制”规定是有法可依的,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不过从具体实践来看,许多地方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打了折扣。因此推行“河长制”,表明环保问责不再是喊空头口号。
在此次中央深改组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也再次强调了要加强对“河长”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如果对河流污染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那么就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李长安:实行“河长制”还有助于解决一旦河流发生污染的时候,出现多头领导、职责不清的问题,防止互相推诿、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有一些地方,还要求“河长”拿出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将个人利益与河流污染防治相挂钩,如果防治不力的话就全数扣缴,这就大大加强了地方领导对河流污染治理的责任感。
当然,地方党政领导大多事务繁忙,因此,当上“河长”后,他们必须保证拿出一定精力来对辖下河流、湖泊、水库的治污进行精心规划,对治污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
此外,鉴于干部任期制的现状,还需要建立相关责任的追责制,不能因为干部异地调动或调任他职就不管不问。只有如此,才能够尽快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从而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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