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污水处理难点重重 六措并举改善城镇水环境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一些小城镇陆续出现,相比大型城市来说,小型城镇污水处理是一个潜在的污染源,由于经济条件基础、污水处理设备等原因的影响,小城镇污水处理面临着一系列的难点。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一些小城镇陆续出现,相比大型城市来说,小型城镇污水处理是一个潜在的污染源,由于经济条件基础、污水处理设备等原因的影响,小城镇污水处理面临着一系列的难点。小城镇污水面临着怎样的问题,应该如何应对,详看下文。
一、小城镇水污染现状
当前垦区小城镇建立的排水体制多是合流体制,加上管道系统不完善,排水系统的普及率相对较低,大量生活生产污水未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的比较多,造成了严重的水环境污染,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严重威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速度的加快,我国城镇排放污水的数量会越来越大,污染程度也将更加严重,因此必须加强小城镇的水污染治理,为人们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今后,随着小城镇的发展,污水处理厂会越来越多。然而,与大城市相比,小城镇污水处理具有特殊性,小城镇不仅经济实力弱、技术和管理水平较低,并且当地的环境容量也较小,污水处理的规划和设计是否合理将会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运行产生重要影响。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和自来水的普及率以及工农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其污水排放量基本在3000~30,000m3/d的规模范围内,其中有超过50%以上的是生活污水。农产品加工的废水是工业废水的主要部分,水中基本不含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但氮、磷的含量较高,且水量、水质波动较大。
二、小城镇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
1、对污水处理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近几年,垦区小城镇建设发展迅速,但仍存在一些误区,如有的农场领导只重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有的认为建设污水处理厂只是小城镇的“形象工程”;还有的认为小城镇的环保设施建设是一项只投入而没有产出的福利性事业,因而不愿投入必要的资金和精力。上述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工作的发展。
目前垦区许多小城镇建设依然走的是依靠资源的粗放式发展道路,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没有足够重视,对环境的治理力度较小,大多只注重处理设施布局集中与分散的关系,没有注重污水处理的安全性和生态效益,缺乏必要的规划和资金投入,对水环境保护重视不够,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2、缺乏污水处理专项规划
在垦区的百余个小城镇中,除个别城镇已建污水处理厂外,大部分小城镇只是在总体规划上简单地进行描述或对污水处理厂的位置进行了选择,并没有污水治理的系统规划。城镇发展往往重建设、轻规划,造成城镇发展无序,基础资料缺乏。与此同时,有些规划由于缺乏基础资料、经验参数及对城镇经济状况的不了解,导致规划不符合实际,实施困难。而污水处理工程的偏差会直接影响城镇的发展。
各城镇排水管网状况相差不多,多数为明沟暗渠排水或地表漫流;已经完成的排水管网多数为合流制,无截留主干管,各干管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排水管径普遍偏小,雨天满城积水,低洼地带住宅进水,并给人们出行造成很多不便。还有个别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由于管网不配套而不能正常运营和充分发挥效益。
3、建设资金短缺,资金来源单一
目前国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属于市政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投入,但是由于小城镇发展基础薄弱,规模较小,而国家需要开工建设的项目又比较多,小城镇很难争取到国家的专项资金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即便是争取到一部分资金,但相对于巨大的工程而言,也是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问题,所以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资金筹集比大城市更难。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废水的治理资金应该由污染企业来负担。而小城镇的污水治理属市政项目,其资金理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但是我国大部分小城镇经济不发达,排污收费体制不完善,各种税源不充足,一般常规支出就占很大比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再筹措大量的资金来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厂显得相当困难;一些急功近利的企业由于资金短缺,就算是建成了污水处理厂,也无排污管道与之连接。因此,我国小城镇的水污染治理任务相当艰巨,任重而道远,如何解决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问题,更是当务之急。
4、运行模式落后
目前垦区污水处理厂实行的是由政府部门承建、管理的“公共事业”模式,这种模式在运行过程中有诸多弊端。首先是成本较高,有些小城镇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其价格是国内的5~6倍,加上出国考察等一些费用,造成污水的运行费用由0.3元/吨提高到0.6元/吨,给企业和居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另外,运行单位由城镇财政拨款,与大多数的事业单位一样,特别容易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等弊端。排污企业自身运行管理污水处理的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收入,污水处理设施停运偷排事件频繁发生,废水未达标就排放的现象屡见不鲜,即使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监测也难以对众多的企业进行有效管理。
5、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由政府两个不同的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用与超标污水排放费用进行征收,市政部门主要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水费,“一刀切”式的征收方式,排放达标和不达标是同一个价格;环保部门按污水的超标等级和相应的环保法规,征收相同的超标污水排放费。这两种收费方式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由于目前对达标与不达标的单位是同样的收费方式,因而极大地打击了治污达标单位的积极性;同时,还存在所征收的排污费成为部分环保部门购买设备和福利开支的资金来源,以及有关机构截留和挪用排污费的现象。
一般而言,污水只有达到国家和地区排放标准后才能往外排放。越是超标的污水,处理的难度越大,治理费用越高,但目前我国对污水治理实行按各单位的用水量来计算,还没有制定可以按污水的不同浓度征收不同级别的污水处理费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小城镇污水处理发展的对策建议
1、提高对污水处理的认识
当前我国小城镇水污染形势相当严峻,水资源质量在不断下降,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口的迅猛增加,我国小城镇几乎所有的水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加上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及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不足,对小城镇污水处理的管理力度不够,以致水环境污染严重。因此,必须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污水处理的正确认识,保证污水处理工作良好开展,从而促进环保事业不断发展。
2、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垦区基础设施总体规划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体系,为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础
严格按照“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全面尽快统筹做好全垦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突出前瞻性,进而引导各管理局、各农场制定切合本地实际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对应规划,,突出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上下统一、协调完善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体系,达到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相衔接,总局规划和各农场规划相统一,切实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水平,避免项目建设盲目性和低水平,提高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质量。
3、努力拓宽融资渠道,不断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属公益性事业,是政府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职能体现由此体现出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必要性。但由于城镇该项建设投入资金需求大,回报率极低,需要不断投入资金建设与改造,目前全垦区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欠账多加之农场财政收入可用在该处的资金不多,根本无力完全保障建设资金的需求。
因此,必须要努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快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1)要努力争取国家加大投入力度,必须要做好项目规划和前期及相关配套服务工作,保证申请立项项目科学、合理、可行、经济,提高项目申报成功率。并建议国家提高投资比重、或实行建设资金零配套。(2)积极发挥政府融资平台的作用,争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特别要争取国开行的金融支持。(3)要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要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垦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新机制,对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要求的,包括整个系统和单一环节,应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平台,鼓励和引导民资以投资、合作、联营、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4、多渠道筹措资金
积极探索和采用更加灵活的资金筹措方式,使其多元化、多样化,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建设小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政府相关的环保政策,设计合理的利润空间,发挥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利用各种手段吸引社会资金。可以把用于污水处理的专项资金问题,作为重要议题提交地方人大会议讨论。调动社会财力,向广大公民发放建设专项债券,给予公民一定的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优惠,不仅能使公民的资金投入到污水处理厂建设中,为政府减轻财政负担,又能提高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5、创新运行模式
当前小城镇的污水处理模式落后,应采用和实行BOT模式和TOT模式。BOT模式是由承建商、运营商、用户等与项目相关的单位组成的财团成立一个股份组织,对项目的设计、咨询、供货和施工实行一揽子总承包,且在项目竣工后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经营,向用
户收取费用以回收投资、偿还债务、赚取利润。当达到特许权期限后,财团将项目无偿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这种模式可以解决污水处理厂目前所面临的两大难题:一是由专门的资金专营出资建设污水处理厂,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资金问题;二是专营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使所建的污水处理厂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从根本上解决了运行管理问题。TOT模式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投资人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模式不涉及项目的建设过程,将现有已建成的设施转让给投资者,降低了风险,而且吸引外资的成功率较高,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有利于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效率。
6、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长期以来,对水污染的防治我国一直是采取健全法制和加强环境道德教育的手段,同时实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实行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时限内,企业没有做到达标排放,就要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而对经济发展落后、污染严重、治理难度较大的流域,要分阶段制定达标排放计划。为实现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总量控制要做到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相结合、排污总量控制和河道径流量控制相结合,以终实现水体变清,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另外,为了使再生水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和出台明确的优惠政策和必要的强制性措施。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顺利建设和稳定运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作为保障。在监督管理措施上需加强这几方面的工作:
(1)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制度,对小城镇的规划、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的配套建设规划进行审查。
(2)必须严格执行1988年由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日常管理范围,监督管理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水质免费检测。
(3)必须实行小城镇污水治理与回用工程资质许可证制度,强调只有具备完善治理、回用操作与管理,并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才有资格运营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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