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污染源掣肘美丽乡村 农村治水疾呼利好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的生活垃圾中难降解的有机物迅速增加,因此,产生的大量酸性和碱性有机污染物及重金属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因此,针对我国农村水污染的状况,我国亟待制定农村水污染单行法,或者修改现行法律,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消除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水污染的问题日益突出,不仅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的现代化进程,而且对广大农村地区的人居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较大的消极影响,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
一、我国农村水污染来源
(一)生活污染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的生活垃圾不仅有腐烂的秸秆、菜叶、瓜果皮,还有塑料袋、废旧电池、农药瓶等,垃圾中难降解的有机物迅速增加。目前,农村并没有广泛地建立垃圾清运处理系统,这些垃圾不能及时回收和有效处理,任其在自然条件下分化和分解,因此,产生的大量酸性和碱性有机污染物及重金属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同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居民居住分散,不可能对生活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因此,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田间、河流或者湖泊,对农村水环境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污染。
(二)乡镇企业污染
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财政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但是,由于多数乡镇企业追求效益优先,以及乡镇企业本身条件的限制,生产设备陈旧、生产技术落后以及粗放的生产模式是乡镇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由于多数乡镇企业布局为紧靠河流或者与农田、农村居民点交织在一起,因此对农田以及农村水体造成了更大程度的污染。特别是,小型纸厂以及化工企业对广大农村水域的污染十分突出。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发展,在推动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功不可没。但是,农村畜禽养殖多为无序分散状况,而且数量较多。在人口密集的集约化养殖场,其规模和布局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注意避开人口聚集区,危害直接。相关数据显示,90%规模化养殖场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60%养殖场缺乏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既没有防渗型水泥池贮存粪尿,也没有相应面积的农田就地消纳,畜禽粪便的还田率只有30%~50%。因此,大量的畜禽粪便、废弃物和废水就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水体中,严重污染河流和水库,使河道水体变黑、富营养化,导致水藻营养过剩,水体缺氧,水中鱼虾死亡,使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病率提高。
(四)化肥、农药等农业面源污染
近年来,农民为追求农业经济利益,化肥施用量过大,施肥结构不合理,施肥方法不当和施用高毒性、持久性农药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中国农业每年的化肥使用量己经超过4000万吨,而利用率却只有30%~40%。单位农田使用的农药比发达国家多出30%~50%,其中10%~20%附在植物体上。而残余的化肥和农药则通过农田排灌水及地表径流等方式进入地表水体,引起地表水体的富营养化,进而渗入到地下,使地下水的总矿化度、总硬度、硝酸盐、亚硝酸盐、氯化物和重金属含量逐渐升高,严重污染地下水的水质,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净化,威胁人类饮用水的安全。
二、我国农村水污染的成因
(一)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关于农村的相对较少或虽有涉及但内容也比较简单、原则。目前的环境立法主要是城市环境立法,以城市为中心,以防治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染为重点,部分制度和法规对农村环境问题的针对性不强。虽然国家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细化,但并没有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地方立法权限,针对地方特点,制定适合于地方具体环境状况与问题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由于农业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缺乏统一规范,未能将农村环境、农村自然资源和农村生态保护统一起来。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转型滞后,法制内容分散,目前尚未完全建立适应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体系,导致法律体系不能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现实需求。
(二)公共财政长期忽视对农村的投入
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重城市、轻农村”,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可以说,城市环境的改善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保护为代价的。我国环保专项资金大多来源于征收的排污费,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环保资金的投入方面,基本仍是以城市的环境治理为取向,农村没有纳入计划。农村环保治理受困于资金的短缺,监测缺乏必要的仪器和设备,造成村庄公共设施短缺,道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欠账严重。因此,受经济条件、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居住分散等条件的限制,很多小城镇和农村还没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相比大中型城市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小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困难。同时,环境监管的不力,项目审批中“先上车,后补票”或“上车后,不买票”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管能力不足
我国基层的环保部门是县一级环保机构,乡镇一级尚无相关职能部门,县级环保部门受各种条件限制,很难对乡镇环保部门进行有效的管理。我国基层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并没有建立起系统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由于我国农村基层环保机构还不健全,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尚未覆盖广大农村地区,存在污染事故无人管、环保咨询无处可问的情况。
(四)农民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农村的环境保护处于起步阶段,加上受传统意识的影响,大多数农民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处于较低水平,农民对环境危害的源头和危害程度往往认识不清,比较看重有型的经济利益,而忽略潜在的环境危害。环境信息不对称是农民参与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之一,农业经济组织的环境社会责任意识以及农民的环境危机意识不强,严重妨碍了广大农民对于受害的认知、预防和救济,导致农民环境利益受损。
二、我国农村水污染的相关对策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构建农村环境保护法制体系,加快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步伐。针对我国农村水污染的状况,制定农村水污染单行法,或者修改现行法律,增加农村水污染防治内容,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以完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消除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虽然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省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但国家层面的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几乎“空白”,因此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有机肥推广使用等有关政策,切实保护农村水环境。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建立以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为主体,引导农村集体和农户投入,工商企业及社团等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农村环境保护稳定投入渠道。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经济激励措施,从价格、税收等方面制定环保优惠政策,从源头上解决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建立绿色信贷制度,对环境友好型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优惠性低利率,而对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
(三)健全农村环保机构和环保政绩考核机制
健全农村环保机构,建立从中央到地方进行统一管理的环保机构。各级政府设置专门的环保机构,作为环保总局的分支机构,不隶属于当地政府主管,但各地政府必须参与辅助本地环保机构工作。同时,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农村水污染列入领导干部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环保奖惩机制,将问责制切实引入官员考评之中,增强水污染防治责任感,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对考评官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的权力,保障和加大农村环保纳入官员考评的问责力度,杜绝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牺牲环境行为。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生态规划
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变革,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农村循环经济的建设是把农业生产活动科学地纳入自然循环过程中,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低程度。农村污染治理要采取适合农村情况的技术,现在有许多污染治理技术是根据城市污染的现状来开发的,这些技术应用到农村,很有可能出现不适用的情况,因而采取适合农村的污染治理技术,才能真正收到效果。
(五)健全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
环境准入制度的完善必须做到环境准入内容的全面化、环境准入标准完善化和环境准入制度的法制化。完善乡镇企业管理的法律体系,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乡镇企业主要是污染行业的环境管理部门规章,使乡镇企业有法可依。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明确环境准入的内容和准入的标准,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在环境敏感区扩建、改建项目,不能增加污染负荷,禁止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向农村转移。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六)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农民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意识对环境污染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人们整体环境意识的加强,并将环境意识和环境行为二者充分有机结合起来,才是解决整个环境问题的根本突破口。环境教育是提高人们环境意识水平的重要保证。首先应根据目标人群选择合适的环境教育方式和内容,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农村环保宣传活动,面对农村出现的新问题,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增强公益意识、环保意识,把环境保护列入宣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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