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废水排放标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医药废水的来源
生物法制药的废水可分为提取废水、洗涤废水和其他废水。废水中污染物的主要成分是发醉残余的营养物,如糖类、蛋白质、脂类和无机盐类(Ca2+、Mg2+,K+,Na+,SO42-,HPO42-,Cl-,C2O4等),其中包括酸、碱、有机溶剂和化工原料等。
1.1提取废水
提取废水是经提取有用物质后的发酵液,所以有时也叫发酵废水。含大量未被利用的有机组分及其分解产物,为该类废水的主要污染源。另外,在发酵过程中由于工艺需要采用一些化工原料,废水中也含有一定的酸、碱和有机溶剂等。
1.2洗涤废水
洗涤废水来源于发酵罐的清洗、分离机的清洗及其它清洗工段和洗地面等,水质一般与提取废水(发酵残液)相似,但浓度较低。
1.3其他废水
生物制药厂大多有冷却水排放。一般污染段浓度不大,可直接排放,但最好回用。有些药厂还有酸、碱废水,经简单中和可达标排放。在生物制药废水中,维生素C生产废水有机污染也十分严重,综合废水的COD含量可达为8000~10000 mg/L,含甲醇、乙醇、甲酸、蛋白质、古龙酸、磷酸盐等物质,废水偏酸性。
二、医药废水排放标准
2.1《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表一、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部分数据如下: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 | pH 值 | 6-9 |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
2 | 色度(稀释倍数) | 50 | |
3 | 悬浮物 | 70 |
(详细要求:见国标)
表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 | pH 值 | 6-9 |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
2 | 色度(稀释倍数) | 50 | |
3 | 悬浮物 | 50 |
(详细要求:见国标)
2.2《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具体参数要求详见国标
2.3《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具体参数要求详见国标
2.4《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具体参数要求详见国标
2.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具体参数要求详见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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