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2019-11-29 17: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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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其他要求:
1、化粪池应按照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24-36小时,清掏周期180-360天。
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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