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污染物和新污染物控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代替DB31/ 373—2010《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内容,与DB31/ 373-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制药工业的全部类型(见1,2010年版的1); ——取消了第一类污染物分级设置排放
加强水污染物和新污染物控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代替DB31/ 373—2010《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内容,与DB31/ 373-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制药工业的全部类型(见1,2010年版的1);
——取消了第一类污染物分级设置排放标准(见表1,2010年版的表1);
——取消了按照水域功能设置第二类污染物直接排放标准的形式(见表2,2010年版的表2);
——将第二类污染物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特征控制项目(见表2和表3,2010年版的表2);
——单独设置了中药制造的悬浮物、总有机碳、总氰化物的排放限值(见表2,2010年版的表2);
——优化了氨氮、总氮的排放限值(见表2,2010年版的表2);
——将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调整为斑马鱼卵急性毒性(见表2,2010年版的表2);
——按照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向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制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设置了间接排放限值执行的方式和限值(表2和表3,2010年版的表2);
——增加了废水综合毒性、抗生素的排放限值或指导性监控值(见表4);
——明确了适用于直接排放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折算浓度的要求(见4.5和表5,2020年版的4.1.2.2和表3);
——增加了执行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的监测要求(见6.3);
——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见7)
——更新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见表7,2010年版的表6)。
详情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水污染物和新污染物控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25年1月24日前反馈至我局水生态环境处或标准编制单位。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sthj.sh.gov.cn)“法规政策标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周懿(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
地 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邮 编:200003
电 话:(021)23117445
传 真:(021)63555905
电子邮箱:18616680081@163.com
联系人:修光利(华东理工大学)
地 址:梅陇路130号
邮 编:200237
电 话:(021)64252930
传 真:(021)64252930
手 机:18019712552
电子邮箱:xiugl@ecust.edu.cn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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