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将施行《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7月1日起无证排污水最高罚50万
来源:南都佛山
今年7月1日起,佛山将施行《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日前该条例公布。《条例》规定,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单位污水直排,最高将面临20万元罚款。
新建住宅阳台排水接入
单独设置的污水管道
《条例》对排水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设施养护和法律责任等,分别进行了规定。其所指的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窨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湖泊、河道、沟渠、雨水和污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条例》,排水的规划建设,强调系统性和协同性。其中指出,“排水规划的编制要与辖区开发建设、海绵城市建设、道路、绿地、水系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
其中特别规定,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具体而言,包括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应当接入单独设置的污水管道,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已建成住宅的阳台(露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整治。
据悉,佛山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排水管理条例,加快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新(改)建接通污水管网1000公里。
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
应申请领取许可证
在排水运行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要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不得直接排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夏季将至,每逢暴雨时,佛山市内经常出现积水形成内涝。《条例》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辖区内防御暴雨应急预案。
在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时,水利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排水主管部门的运行调度要求,做好河涌预排等工作。发生内涝可能严重影响道路正常运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做好道路通行指引。
发现设施损坏后
3小时内要维修更换
排水设施由谁养护?《条例》对养护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避免“踢皮球”。其中规定,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在建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自进场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主体。
发生排水设施损坏等情况时,如何处理?根据《条例》,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或者受委托的维护运营单位,在发现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等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一)立即采取围蔽等警示措施,并在三小时内实施维修、更换设施等措施。
(二) 在发现内涝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警示措施;情况紧急的,在一小时内实施强排、疏通设施等措施。
(三)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
处罚
排水单位污水直排最高罚款20万元
《条例》还规定排水管理的法律责任。如果在实行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按照《条例》,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指出,排水单位和个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而直接排放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或者污水管道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排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根据《条例》,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污水处理现状
众所周知,由于城市建筑污水一般由市政管网收集纳入污水厂全集中式处理,但随着城市边际的不断扩张,城郊区域的污水管道建设未及城市发展速度,污水无法纳入市政管网。
传统的解决方案是建设或扩大集中化污水处理厂,这样日处理量可以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吨,可是必须建有完善的污水收集管网,方可发挥其规模效应,其建设运营有如下特征:
一、选址条件很严格,需占用大片的建设专用地。
二、系统维护复杂,对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要求高。
三、剩余污泥及废气排放量大,后续处置费用高。
针对上述问题,全康研制了全新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备,一次性解决了所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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