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法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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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过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副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 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分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其提供的配合条件(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可向发包人收取一定费用,其实质就是收取的总包配合费。
二者主要的区别就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性质为总包管理费,即当此专业工程项目出现问题时,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无管理义务,其性质仅仅是总包配合费,即当该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就无权要求此时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了解一些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可以让我们更加警醒地参与工程建设,努力高质量、高效、安全地完成工程建设,有利于更好地促成“海绵城市”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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