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市雨水回收的措施,雨水渗透池
2019-12-23 13:46:01
qkep
74
一、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低影响开发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原有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当地区在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建设用地的外排雨水径流总量和雨水径流高峰流量不得超过开发建设前的水平,最大限度的控制城市初期雨水径流污染。
二、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中应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新区建设要将70%的降雨就地入渗或者利用;改造项目的综合径流系数要小于改造前,不应增加城市既有排水防涝设施的额外负担;路幅超过70米的新建道路两侧应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新建地区的硬化地面中透水性地面的比例不应小于4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建。
三、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物,必须配套建设雨水回收系统,其配套标准为:每10000平方米规划用地面积建设雨水调蓄设施的有效容积要不小于100立方米,优先采用自然洼地、池塘、景观水体等生态型集水措施,不足部分采用人工调蓄设施或者雨水收集设施补充。
四、住宅小区或者单位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其内部的绿化、景观、环卫用水不得直接使用自来水。
五、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各种建设工程,绿地中应有30%面积作为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人行道、步行街、停车场、自行车道等硬化路面的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50%。
声明: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