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步骤实现“一证式”管理 污水处理厂迎来关键时刻
根据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截至2019年10月,全国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将全面实现“一证式”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强化纳管企业清单、收水范围、污水管网信息、入河、入海排污口等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审核。
如今,污水处理厂的“一证式”管理迎来加速度。
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拟定的时间表:
4月底前,形成本地区2019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水处理厂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行业分类及所在行政区域、处理规模;
5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重点核查许可限值的合规性以及纳管企业名单、收水范围、废水排放去向(含入河排污口信息)等内容的完整性;
6月底,前各省(区、市)总体应完成50%的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10月底全部完成;
7月开始,生态环境部逐月公布各省(区、市)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
11月底前,上报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和渤海沿岸城市污水处理厂无证排污检查结果。
对于暂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要建立台账,并按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实行挂账销号。同时还应检查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进水口和总排口的水质自动监测和数据联网情况,以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上报情况。倒查污水管网建设、纳管企业排污等情况,逐步掌握固定污染源排污与超标区域水环境质量的响应关系,建立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长效机制。
各地核发部门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的要求核发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规范污水处理厂管控的污染物项目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长江水质不达标流域、城市黑臭水体为重点,充分利用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数据以及自行监测数据,倒查污水管网建设、纳管企业排污等情况,逐步掌握固定污染源排污与超标区域水环境质量的响应关系。
这其中,严格控制总氮、总磷等污染因子的许可排放量,强化纳管企业清单、收水范围、污水管网信息、入河、入海排污口等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审核。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证后监管,全面开展持证污水处理厂按证排污监督管理工作。
其中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和渤海沿岸城市(天津市、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在8月底前完成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于无证污水处理厂,按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相关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纳入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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